发布日期:2025-04-24 浏览次数:6
朗府规〔2025〕1号 |
大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大朗镇
镇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单位:
现将《东莞市大朗镇镇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东莞市大朗镇镇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镇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大朗镇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镇资产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企业及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镇属企业)的资产租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镇属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广告位及其他可用于出租的资产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镇资产管理中心作为镇属企业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镇属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指导、督促镇属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镇属企业是本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租赁资产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租赁效益;
(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资产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
(四)运用省、市相关交易平台加强企业资产租赁管理;
(五)建立台账管理,全面准确掌握租赁资产情况。
第七条镇招投标服务所是企业进场公开招租的服务主体,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平台交易服务等职责。
第三章招租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招租方式包括:公开招租和非公开协议招租。
第九条资产招租,应在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十条镇属企业不得通过拆分招租面积、拆分租赁期限、连续短租、化整为零以及借镇属企业之间协议出租名义等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第十一条公开招租方式及程序
(一)镇属企业资产招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原则上应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且招租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或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镇属企业资产办理公开招租的,设置招租条件必须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由出租企业提出申请,经公司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报镇资产管理中心审查后,委托镇招投标服务所协助办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综合交易申请审批表;
2.综合交易公告;
3.工作责任协议书;
4.镇属企业会议纪要;
5.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
6.招租项目的资产现状图;
7.其他相关材料。
(三)公开招租期满未征集到承租方的,可在流拍程序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以不低于原招租标准与符合条件的意向人按照承租报价孰高原则采用非公开协议招租或按原交易条件或招租底价调低10%的幅度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二条非公开协议招租方式及程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招租方式:
1.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要求,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资产租赁;
2.符合市、镇(街道)产业规划导向政策或连片开发的项目;
3.特定意向承租方属于市、镇(街道)划定的重点企业;
4.镇政府所属部门因工作需要的资产租赁事项;
5.因受城市更新改造、土地收储、土地整备等政策因素影响处于空档期临时出租(不超过2年)的土地、厂房等资产;
6.镇属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事项;
7.合同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不含),且出租期限为5年以内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使用权;
8.符合相关规定一事一议的其他情况。
(二)镇属企业资产办理非公开协议招租,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1、2、3、4、8点规定的,单次资产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非公开协议招租,由意向承租方提出申请,经公司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报镇资产管理中心审查后,提交镇政府工作会议审议;年租金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镇党委会审议。
2.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5、6、7点规定的,由公司党政会议研究决定后,采取非公开协议招租。
(三)非公开协议招租应当做好台账管理。
第四章续约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镇属企业资产续约租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符合有效程序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履约良好,无拖欠租金;
第十四条承租人存在下列行为的,不受理其续租续约申请:
(一)擅自改变标准物业用途;
(二)擅自将承租物业转租、分租、或与他人调剂共用;
(三)被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
(四)资产原交易合同已到期超过30日的;
第十五条续约租金单价原则上不低于原租赁期内最后一个计租期租金单价,续约合同不设定免租期。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或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续约租金单价低于原租赁期内最后一个计租期租金单价的,由镇属企业通过一事一议原则报镇政府或镇党委审批。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续约项目,原交易合同到期前1年内,由原承租方提出申请,经公司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报镇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镇属企业应与承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由法务部门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对年租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租赁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核心条款的,应由原出租行为原决策机构审议。
第十九条资产出租后,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决策机构审议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企业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承租的资产,一律不允许转租。
第二十条企业应根据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资产租赁期限。单次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存在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租赁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资产按照本办法重新招租。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在租资产的动态跟踪管理,承租方出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情形时,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加强租金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后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镇资产管理中心加强对镇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有权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镇属企业是资产租赁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租赁行为的第一责任人。镇属企业应当按职能做好对本企业资产租赁工作的管理,加强全流程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境外资产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镇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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