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3 17:51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将《南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
南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南宁市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效能,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南宁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南宁市推进高质量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贴息、评估费和担保费补贴。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是指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在市本级知识产权经费列支,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以其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向银行出质担保方式,实际获得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额上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对企业因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或价值分析费和担保费给予补贴。对南宁市辖内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发放贷款达标进行奖励。对南宁市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达标进行奖励。
第三条 贴息条件
(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获得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获得知识产权质押组合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按约定履行完毕。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占比明确。
(五)以知识产权质押发生的担保费额度或占比明确。
(六)该笔贷款未享受“桂惠贷”“民贸民品”“创业担保贷”等现行财政贴息政策。
(七)其他相应条件。
第四条 贴息标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根据知识产权质押额贷款产生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一次性给予贴息支持(若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采用“就低不就高”原则,以实际利率的50%一次性给予贴息)。年度内对同一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企业因贷款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由企业支付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对企业因贷款发生的知识产权担保费由企业支付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南宁市辖内银行机构年度发放知识产权权质押普惠贷款惠及企业数前三名,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奖励。
(五)南宁市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年度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额1%(含)的,按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总额前三名,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奖励。
(六)每个申报年度的贴息时间从银行计算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以及首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的企业贴息比例可提高至60%,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八)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贴息比例可提高至55%,最高不超过13万元。
第五条 贷款属于知识产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措施组合贷的,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占比计算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占比=知识产权质押担保金额/(抵押担保金额+质押担保金额+保证担保金额),其中,质押、抵押、保证担保金额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计算贷款占比。
第六条 企业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贴息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原件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查:
(一)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二)南宁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或商标注册证。
(五)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银行放款凭证;借款涉及的其他全部担保合同。
(六)贷款银行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所占额度或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凭证。
(八)申报知识产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和担保费补贴的,应提交对应的合同(协议)、报告、发票。
第七条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申请受理、审核并公示,完成贴息拨付流程。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南宁市财政局对发放的贴息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第四条规定的贴息标准给予补贴。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失信行为信息向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二)追回已拨付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
(三)3年内取消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资格。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1年11月7日发布的《南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管理办法》(南市监规〔2021〕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