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人社局 访问量:112 发布日期:2025-05-26 09:59:48
为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机制,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夯实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技能人才基础,推动我县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6313”行动计划。现将《兴国县技能人才奖励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修改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25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县人社局市场股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无意见。
联系人:姚家建,联系方式:5312017,邮箱:xgxrsjscg@163.com。
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
信息来源:市场股
信息制作:姚家建
审核校准:朱贤文
责任编辑:刘嘉伟
兴国县技能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机制,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夯实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技能人才基础,推动我县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6313”行动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技能人才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技能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运用专业技能和经验进行实际操作,在生产、服务、技术、技能型岗位中发挥作用的人员,涵盖传统产业、新兴领域、现代服务业等多个领域,是支撑实体经济和制造业强国的重要人力资源。奖励的技能人才须全职在我县就业创业,并在相关领域岗位一线,拥有与其业绩成果和所从事的技能工作相匹配的资质与荣誉。
1.领军技能人才(A类):指技能造诣卓越、生产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综合素质全面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巨大或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竞赛类
1.内地人才曾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或参加过世界技能大赛决赛的;
2.外籍、港澳台人才曾在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及优胜奖的;
3.曾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
4.近5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
5.近5年,获得由国家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单位主办,并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赛事三等奖以上的;
6.近5年,指导选手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的;
7.近5年,指导选手获得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双人赛项前2名、三人赛项第1名)的;
8.近5年,获得由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单位主办,并列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赛事前5名的。
9.近5年,获得省总工会举办的“天工杯”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
(二)荣誉类
1.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能工巧匠、省“双高人才”荣誉称号之一的;
2.近5年,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
3.近5年,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三八红旗手的;
4.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5.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6.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专利实际发明人,拥有5项以上在授权期限内的发明专利,且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7.获得“赣州工匠”人选的;
2.骨干技能人才(B类):指技术水平高超、善于钻研创新、职业素养优良的精英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竞赛类
1.近5年,获得赣州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获得县人社部门组织、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
2.近5年,获得赣州市总工会举办的“虔能杯”技能大赛一等奖的。
(二)荣誉类
1.近5年,获得赣州市“技能标兵”“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之一的;
2.近5年,获得赣州市劳动模范、赣州市五一劳动奖章或赣州市三八红旗手的;
4.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5.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6.获得赣州市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专利实际发明人,拥有3项以上在授权期限内的发明专利,且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优秀技能人才(C类):指理论基础扎实、实操经验丰富、技能功底深厚的中坚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竞赛类
1.近5年,获得赣州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4-6名的;
2.近5年,获得由县人社部门组织、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2-3名的。
3.近5年,获得赣州市总工会举办的“虔能杯”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
(二)荣誉类
1.近5年,获得兴国县“兴国工匠”人选的;
2.近5年,获得兴国县五一劳动奖章或兴国县三八红旗手的;
3.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
4.专利实际发明人,拥有1项以上在授权期限内的发明专利,且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技能岗位突出代表类
1.获得赣州市企业自主评定人才资格的;
2.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兴国县用人单位可推荐一线关键技能岗位技能人才为优秀技能人才。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可推荐3人,年营业收入5亿-10亿元的可推荐2人,年营业收入1亿-5亿元的可推荐1人。且推荐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技能熟练类:从事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等方面技能岗位工作5年以上,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对生产实践产生重要影响,获得本单位高度认可的;
②技术创新类: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职业等方面技能岗位工作5年以上,在技术创新、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参与并承担兴国县用人单位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获得本单位高度认可的;
③培养贡献类: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具有一定绝技绝活,在带徒传艺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产生重大影响,获得本单位高度认可的;
④竞赛优胜类:在兴国县用人单位自主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表现突出的。
技能岗位突出代表类推荐程序:用人单位制定技能岗位突出代表推荐方案;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确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推荐名单并内部公示;个人或用人单位向县科工局提交申请材料;科工局初核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可申请奖励补贴。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县级以上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或再次确认为技能人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应层次的奖励补贴差额。奖励补贴分3年按照3:2:5比例发放。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领军技能人才(A类),按照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骨干技能人才(B类),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
(三)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优秀技能人才(C类),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
技能人才新取得与申请确认时所从事职业(工种)相匹配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同等技术技能水平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每位技能人才限申领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未主动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取得更高层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应层次的奖励补助差额。
对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技术能手等荣誉表彰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兴国工匠”、“潋城工匠”荣誉称号评选,并优先推荐参技能研修培训或技术交流活动。
三、奖励程序
技能人才的奖励申请材料均通过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交。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初核;个人或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社会公示;确认奖励名单。
四、管理与监督
申请奖励的技能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其技能人才奖励资格,待相应情况解除后方可继续申请:
(一)对所在企业(机构)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异常经营名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或对所在企业(机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事件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三)对所在单位在兴国县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四)从兴国县用人单位离职后3个月内未重新入职兴国县用人单位。
(五)所在企业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兴国县。
技能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兴国县技能人才奖励资格,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奖励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违反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兴国县人才形象。
(三)申请材料、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
(四)近3年内,对所在单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的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优秀技能人才(C类)技能岗位突出代表类推荐资格:
(一)近3年内存在未依法纳税情形。
(二)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四)其他应当取消其申请资格的情形。
五、附则
(一)本办法不适用于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政策,工业企业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本办法相关奖励资金从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同一人才已获得县级以上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予重复资助。
(四)技能人才奖励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
(六)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