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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6-06 15:31 【字体: 】

https://www.sz.gov.cn/cn/zjsz/fwts_1_3/tzfw/yhzc_1/content/post_12214681.html

深商务规〔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对《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作出修订,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款修改为“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工程及建设等相关建设要求。项目涉及的土地、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应覆盖项目建设周期,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场所真实有效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本通知自2025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5日。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6月5日期间受理的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适用本通知规定内容。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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