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6-06 浏览次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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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大亚湾开发区提振消费促进商贸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湾管〔2025〕4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内设机构,有关市级派驻机构:
《大亚湾开发区提振消费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反映。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31日
大亚湾开发区提振消费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工作部署要求,立足进一步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商业繁荣,推动批零住餐、租赁和商务服务等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商贸企业转型升级
(一)对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的商贸个体工商户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转型当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鼓励企业定期填报销售额、营业额或营业收入,对于没有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过以上数据的商贸企业,上一年度首次填报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三)对区内企业新建电商平台,或我区新引进的电商平台企业,纳入零售业管理,落户后3年内首次年自营应税网络销售额达到10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二、支持商贸企业突破发展
(四)对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五)对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亿元、3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六)对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七)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9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三、支持商贸企业成长壮大
(八)批发企业销售额同比上一年度增量达到1亿元(含)以上,按销售额增量的0.0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九)零售企业销售额同比上一年度增量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零售额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十)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同比上一年度增量达到200万元(含)以上,按营业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增量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四、支持发展品牌经济
(十二)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或其授权商(代理商)在大亚湾开发区开设首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十三)对我区零售、餐饮企业,首次获评“中国连锁百强”“广东省连锁50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十四)对在大亚湾开发区开设汽车销售店,营业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门店建设装修总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十五)对汽车销售企业,租用经营用房作经营场地,年度销售额达到3亿元、1亿元、5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按每年50万元、15万元、10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五、支持商圈提质升级
(十六)对营业面积达到5000㎡的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等商业运营主体,成立销售公司,实现统一收银且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十七)鼓励区内商业综合体企业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大亚湾开发区首店,首店年销售额或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每引进一家首店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商业综合体企业当年获引进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六、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大亚湾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其中新引进企业、新建电商平台起算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二)本措施所指商贸企业是指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其中,批发业需至少满足“上下游至少有一方为实体企业”或“有实际物流运输凭证”其中一条。
(三)本措施奖励条款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四)本措施所指“销售额”适用于批发零售业、“营业额”适用于住宿餐饮业、“营业收入”适用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是指企业通过国家统计平台报送并纳入我区统计的经营数据。
(五)本措施所称“不超过”、“以上”、“不低于”、“达到”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六)本措施所指“上一年度”为企业申报奖励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
(七)本措施“增量”指企业申报奖励资金当年的销售额、营业额或营业收入对比上一年度的增加额。其中,新引进企业因上一年度在我区无相关数据,增量视为0,引进当年无法申请“支持商贸企业成长壮大”奖励。
(八)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同时符合“支持商贸企业突破发展”项目和“支持商贸企业成长壮大”奖励措施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申报“支持商贸企业突破发展”的,按符合条件的最高档次进行奖励。
(九)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同时符合“支持商贸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发展品牌经济”、“支持商圈发展提质升级”、“支持商贸企业突破发展”项目或“支持商贸企业成长壮大”奖励措施的,可同时享受。
(十)同一企业同一项目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本区其它扶持政策时(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十一)本措施所指“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是指获评知名榜单的品牌企业,包含《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全球奢侈品牌100强》《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奢侈品牌排行榜》《胡润品牌榜》《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TOP 50》《中国品牌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
(十二)门店建设装修总费用包括销售门店基础建设费用、装修装饰费用、设备设施费用,不包含土地租赁或购买、设计、人员和管理费用。
(十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承诺书相关要求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不予核查通过、停止拨付、追回相应资金、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获支持年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获支持年度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政策兑现时仍处于刑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申报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其他违法或不适合获得资金支持的情形。
(十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措施由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审计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