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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统筹使用、分类审批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

  (四)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控,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七)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编制、汇总的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得作为区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

  同一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区政府指定一个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和撤销等事项;

  (三)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四)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五)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各专项资金设立后原则上成立由区业务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的区业务分管领导任组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审核该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组织制定管理办法,研究支出政策,核定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

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八条 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提供以下材料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一)设立专项资金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设立必要性及可行性、资金使用方向、政策措施、资金需求、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监管措施、实施条件、设立期限及管理机构等;

  (三)管理办法草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分工、具体资助政策及标准、预(决)算管理、项目审批管理、监督检查、资金存续期等;

  (四)绩效评价办法草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评价指标体系(定量或定性)、评价方法及组织实施程序等;

  (五)区财政部门认为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资助政策应明确具体支出标准,减少弹性,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后,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政策需求和我区财力状况,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连同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办法,一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办法,应征求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存续期内需调整使用范围或新增支出政策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六个月之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经区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专项资金按规定批准续期后,其存续期从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未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延期的,区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新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存续期内因客观原因需撤销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或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资金管理及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区财政部门可提请区政府调整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或撤销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不再延期或被撤销的,区财政部门应向区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由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整体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区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构成,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当年各项收入来源、标准和具体金额等内容;

  (二)支出构成,主要包括支出方向、需使用的资金金额、资助标准、支出明细项目、用款单位等具体内容。支出构成可安排不超过总规模10%的机动经费;

  (三)资金使用进度计划,主要包括落实专项资金当年收支计划拟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执行进度安排等内容;

  (四)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上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当年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各类支出安排依据、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内容。

  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涉及的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或经济鉴证、绩效评价等业务经费,由业务主管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按规定安排。

  第十六条 收支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会议审议及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收支计划无法具体到明细项目和用款单位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时做专门说明。

  为尽快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支出进度,收支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大审查批准前,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项目可以参照该项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先行执行。

  第十七条 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已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或提请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会议审定;需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其中:区财政当年财力无法满足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区财政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全区财政状况,在年度调整预算时统筹各项专项资金,提出调整计划,并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在计划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作为结余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明细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明细项目,原则上不编列预算。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完成专项资金明细项目的入库和审批等前期工作。

  纳入项目库的明细项目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事项及资助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条 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包括核定条件、申请材料、申报截止时间、核定时间、核定程序等内容,并在“宝安政府在线”及部门网页等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及以下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实质性核查:

  (一)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区业务主管部门须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办法应按程序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或提请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召开会议研究审定;

  (三)对涉及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指标,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经济鉴证。

  第二十二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通过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及时提出初步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应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在收到区业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核查意见。

  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的反馈意见,对拟资助项目进行筛查,将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并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及部门网页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的具体内容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文件进行规定,原则上应包括资助对象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助金额、禁止资助情形、区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情形。原则上,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不得严于中央、省、市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应当符合专项资金支出政策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用于资助或补助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及提高支出标准。

  除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及办公经费支出。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内申报。

  第二十六条 资助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各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二)各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对应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会议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三)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事前资助项目及其他对资金使用有明确要求或涉及配套资金的项目,应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济鉴证,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确保专款专用及发挥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

  资金使用合同文本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按规定报区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资金使用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方法、项目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财政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资助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二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年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区审计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绩效再评价,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加强沟通,涉及专项资金的财政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相互抄送。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区监委依纪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同时废止。此前宝安区人民政府及其各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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