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S00/2025-122381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5-06-11 17:37
- 主题分类:
- 统一登记:HNPR-2025-05003
- 主题词:
- 文号:湘工信科技〔2025〕165号
- 名称:关于印发《湖南省先进制造业“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工信科技〔2025〕165号
http://gxt.hunan.gov.cn/gxt/xxgk_71033/zcfg/gfxwj/202506/t20250611_33706891.html
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有关决策部署,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战略产品攻关突破,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先进制造业“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6月11日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创新有关决策部署,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战略产品攻关突破,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 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为解决先进制造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瓶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难题,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榜单,充分调动和整合各方优势资源,集中力量开展的产业化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遵循需求牵引、公平公开、竞争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分为关键产品(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两类:
(一)关键产品(技术)攻关类项目应聚焦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共性、“卡脖子”技术难题和重大产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等,项目完成后应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提升我省乃至国家相关产业综合竞争力。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湘转化落地,形成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并加速实现产业化。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省直相关部门、市州工信局等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六条 关键产品(技术)攻关类。主要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重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相关专业机构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经发榜公布后,由符合条件且研究开发能力突出的企业或者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进行揭榜攻关。
第七条 关键产品(技术)攻关类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工程和重点产业链群建设,重点解决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突破产业关键产品(技术)和共性技术。
(二)技术指标(性能参数)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能够实现国产化替代,或能填补行业空白、解决“卡脖子”问题。
(三)主要技术指标和产业化目标可量化,主要技术指标一般不少于5项。
(四)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市场规模较大。
第八条 重大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由高校、科研机构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提出转化需求,经发榜公布后,由具有技术需求和应用需求的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第九条 重大成果转化类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聚焦我省重点产业领域,转化后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和支撑作用,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已实现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或能填补行业空白,解决“卡脖子”问题的技术成果;或能推动行业变革、行业进步的前沿性技术成果。
(三)具备转化应用或产业化条件,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具有广阔产业化前景。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组织流程
第十条 需求征集。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集攻关需求。
(一)自上而下征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相关专业机构聚焦国家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以及关键领域“卡脖子”技术(产品),对标国家《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信部“揭榜挂帅”榜单任务等提出攻关需求。
(二)自下而上征集。主要面向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征集攻关需求,需求征集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考核方式、时限要求、资金投入、预期产业效益等。
第十一条 需求凝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根据需求技术特点采取专家比选、专题咨询、综合咨询、专题会议研究等方式进行需求论证、凝练,遴选出我省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急需解决的关键产品(技术)攻关需求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需求。
第十二条 榜单发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需求论证、凝练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重大产业化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目录(榜单)。
第十三条 揭榜申报。相关企业或创新联合体根据相关通知要求申报揭榜。揭榜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关键产品(技术)攻关类
1、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产业化能力、组织能力和开展攻关所需的经济实力。
2、对攻关产品(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能够提出科学的技术实施路线和攻关方案。
3、申请单位是创新联合体的,所有参与揭榜单位应签署联合揭榜协议,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投入及分配、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权属等事项。
4、近三年内未纳入失信名单。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类
1、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撑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2、能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并积极开展示范应用。
3、与技术输出方不存在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4、近三年内未纳入失信名单。
第十四条 揭榜遴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评估,综合考虑各申报单位的研究基础、创新能力、技术指标、方案可行性、“里程碑”考核指标、预期效益等因素,择优提出揭榜方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揭榜遴选情况,经综合审议、公示等程序后,予以正式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一)项目任务书中应明确任务实施方案、产品(技术)最终表现形式及考核指标、进度安排、“里程碑”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等。
(二)“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揭榜挂帅”项目实施“里程碑”节点考核,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集中优势资源,全力开展限时攻关。
(一)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二)项目单位每半年将攻关和成果转化进展情况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阶段性评估,对实施不力的项目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四)项目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对项目主要任务、主要负责人和进度安排进行调整变更。因不可抗拒因素,确有需要调整变更或延期的,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逾期视为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完成攻关任务后或项目期满3个月内,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验收申请表、揭榜任务研制工作总结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产品标准、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攻关产品检测报告、第三方项目审计报告、用户意见、知识产权、攻关产品产业化能力证明材料等。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用户代表或项目组织管理代表组成。
(三)验收专家组根据攻关和转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百分制)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专家验收意见分验收通过(综合得分≧70)和验收不通过(综合得分<70)两种。其中验收通过分优秀(综合得分≧90)、良好(90>综合得分≧80)和通过(80>综合得分≧70)三种。
(四)初次验收未通过项目,责成项目单位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的,项目自动终止。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及项目攻关投入、技术水平、产业化预期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年度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原则上重大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重点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奖励资金分批拨付。立项启动后预拨30%奖励资金,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30%奖励资金,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结论确定项目最终支持额度并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条 对于揭榜任务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终止和不能完成的,根据揭榜单位自有资金投入及专项资金实际投入额度及比例,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对于其他非正当理由造成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并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揭榜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
第二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承担单位应在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省财政资金的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