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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8号)

2025-06-18 19: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http://kjt.gxzf.gov.cn/dtxx_59340/tzgg/t21215595.shtml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企业牵头的产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鼓励科技创新开放合作、鼓励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进而营造崇尚和支持创新的环境,造就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高水平创新型广西建设。

第三条  《奖励办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组织”,是指在本自治区的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技合作等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组织。

第四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为33人,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自治区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

秘书长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同时兼任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主任。

广西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奖励办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1年。

第五条  行政部门的奖励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综合评审,经奖励办同意,其所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单位相应行政职级以上人员代理。行政部门内相应行政职级以上人员均不能代理出席、或者非行政部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奖励办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综合评审,并享有委员同等权利。

综合评审出席委员和专家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表决结果和奖励方案方能有效。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对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且在本自治区工作的个人”,是指工作单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科技工作者,不含《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直接授予最高科学技术奖者。

第七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广西科技奖)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广西科技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的荣誉效力等同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一等奖,青年科技奖荣誉效力等同于三大奖二等奖。

第八条  广西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一节  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个人”,是指在本自治区全职工作连续满5年的科技工作者。

应当直接授予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受前款所述时间限制。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个人在技术前沿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推动本自治区科学研究事业发展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贡献。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有重大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指候选个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面向国家、自治区重大需求的重点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促进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广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是指三大奖特等奖及一等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

第十二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个人应当是《广西科技奖提名书》(以下简称《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的发明人、完成人,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并仍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奖一般不超过1项,单项授奖人数为1人。奖励办可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授奖情况,提出当年直接授予最高科学技术奖计划,报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审定。直接授奖数超过限额的,应当从科学技术进步奖中调剂。

第二节  青年科技奖

第十四条  青年科技奖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类、企业创新类3个类别,分别按各类的条件进行提名和评审。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男性候选人不超过45周岁,女性候选人不超过48周岁”,是指在本自治区全职工作连续满3年,提名当年1月1日(含当日),男性候选个人不超过45周岁,女性候选个人不超过48周岁。

第十六条  青年科技奖候选个人应当是《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的发明人、完成人。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活动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候选个人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发现重要科学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阐明重要科学理论,相关论著公开发表2年以上,得到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为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对于在自然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得到国内外学术界高度评价,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活动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是指候选个人在关键工艺、设备、技术和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发明和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整体成果已实现转化和产业化2年以上,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对于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突破性创新,创造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显著作用的,可以评为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是指候选个人作为企业技术核心骨干,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取得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重大突破,其技术、产品已面市2年以上且市场占有率高,为提升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作出重大贡献。

对于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上有突破性创新,创造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评为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第二十条  青年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为1人。

第二十一条  青年科技奖重点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倾斜。

第三节  自然科学奖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个人应当是《提名书》列举的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主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

第一候选个人应在本自治区全职工作连续满1年。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第一候选组织应当是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提名书》列举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当公开发表2年以上,且前三作者(含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中包含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单位的论文专著占比应当大于二分之一。鼓励主要论著优先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取得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引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引用和应用,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前瞻性、引领性特别突出,取得特别重大科学突破,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特等奖每次授奖不超过1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5个。

第四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方案设计、技术路线;

(二)直接参与技术发明,或者对技术难点给出建设性解决方案;

(三)创造性地实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

第一候选个人应在本自治区全职工作连续满1年。

前三候选个人应当是《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中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第二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第一候选组织应当是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众媒体、公开渠道上发表,也未曾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所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器件”,包括但不限于仪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及器件的技术综合。

第三十一条  《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应当整体应用2年以上,且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单位作为原始权利人或起草人的占比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取得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发明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创造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发明上取得重大进展,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发明上取得重要进展,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创造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原始性、颠覆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创造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巨大,对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特等奖每次授奖不超过1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8个;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6个。

第五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产业创新类、社会公益类、科学技术普及类3个类别,分别按各类的条件进行提名和评审。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方案设计、技术路线;

(二)直接参与技术攻关,或者对技术难点给出建设性解决方案;

(三)创造性地实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应用或产业化;

(四)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出版、宣传推广作出主要贡献。

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类候选个人应当是对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贡献的主创人员。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候选组织应当是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组织。

第三十七条  《提名书(产业创新类、社会公益类)》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应当整体应用2年以上,且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单位作为原始权利人或起草人的占比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所称“科普作品”,是指由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或工作个人作为著作权人,已公开出版发行2年以上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科普音像制品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为载体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产业创新类

1.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显著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或国家、自治区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或国家、自治区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较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或国家、自治区重大需求做出一定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创造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巨大、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显著,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

1.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得到行业广泛应用,创造重大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服务国家、自治区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得到行业大规模应用,创造显著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服务国家、自治区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得到行业较大规模应用,创造较大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服务国家、自治区重大需求做出一定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创造社会生态效益巨大、促进社会进步作用特别显著,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类

1.科普作品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有重要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发行数量大,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2.科普作品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发行数量大,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有显著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次授奖不超过1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8个;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6个。

第六节  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候选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促进本自治区内外双方的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合作;

(二)提出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再创新总体方案设计;

(三)直接参与技术消化及攻关,或对技术难点给出建设性解决方案;

(四)创造性地实现和促进科技成果在本自治区推广应用或产业化。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一)所称“从本自治区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通过与成果输出方合作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大规模应用”,是指自本自治区外引进的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仍归本自治区外单位、个人所有,本自治区个人或组织可以合法使用,并通过消化吸收形成自主科技成果,在本自治区内大规模应用及产业化。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二)所称“经济效益”,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单位应用第四十二条所述科技成果创造的经济效益。

第四十四条  《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应当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整体应用2年以上,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单位作为权利人或起草人的有且占比应当小于二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

第七节  企业科技创新奖

第四十六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候选组织应当是《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的原始权利人或起草人。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一)所称“创新体系”,是指企业制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以及建立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所称“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是指企业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成熟稳定的技术创新团队,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在1亿元以上且一般持续增长,未出现经营亏损情况(研发投入视同利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70%。主营业务收入小于10亿元(含)的,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至50亿元(含)的,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4%。

第四十八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单项授奖企业数为1个,获奖者(含其全资子公司)再次被提名应当间隔4年。

第四十九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奖金由获奖者分配给在职的核心研发团队成员。

第八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五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活动的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3个。

第五十一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应当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自治区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本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本自治区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本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积极宣传本自治区的科技政策与科技成就、促进本自治区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本自治区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影响力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本自治区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五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四)所称“专家学者”,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人、广西三大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所称“组织机构”,包括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直驻桂单位等,以及奖励办公布的,正常开展授奖活动的社会科技奖设奖机构。

第五十三条  提名单位应当在本地区、本行业或本系统范围内限额提名。提名专家应当在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每次可独立提名广西科技奖1项,不能提名所在工作单位的候选者。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当年广西科技奖的候选个人或评审专家。

第五十四条  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相关个人不得被提名或授予广西科技奖。

第五十五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中直驻桂单位提名,且各提名单位限额1项,并应当征求5名以上熟悉该学科领域院士的意见。三大奖特等奖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中直驻桂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名,并应当征求3名以上熟悉该学科领域院士的意见。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中直驻桂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名。提名单位提名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三大奖一等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应当征求3名以上熟悉该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有关院士、专家不得作为当年广西科技奖的候选个人或评审专家。

第五十六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书》中明确候选者的贡献大小并排序,明确三大奖候选者的提名等级。被提名为一等奖或二等奖的,可以分别再提名二等奖或三等奖作为次选等级。

第五十七条  候选者应当为《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科普作品除外。

第五十八条  同一个人当年不能被重复提名为广西科技奖候选个人。个人是广西科技奖三大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第一获得者的,再次被提名三大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应当间隔1年。

被提名时,候选个人一般应在提名当年1月1日(含当日)已年满18周岁。

第五十九条  外籍人士在华从事科技工作连续满1年的,可以被提名为三大奖及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候选个人。

第六十条  撤回提名应当由提名者通过书面向奖励办提出。形式审查公示结束后主动撤回提名的成果第一完成人再次被提名应当间隔1年。

第六十一条  奖励办应当对接收的《提名书》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由提名者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十二条  奖励办负责拟定三大奖名额分配。各奖项的名额可以按下列规则调剂: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青年科技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出现空缺的,可以调剂到科学技术进步奖使用;

(二)三大奖特等奖出现空缺的,可以调剂到该奖项其余奖级使用;

(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出现空缺的,可以调剂到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应或以下等级使用;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出现空缺的,调剂到该奖项以下等级使用。

第六十三条  奖励办负责制定广西科技奖评审指标体系,拟定网络评审、行业评审出线名额。

第六十四条  网络评审程序及通过票数:

网络评审组以网络形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对候选者进行评审,并进行记名投票、打参考分。

奖励办根据出线名额划定通过票数,筛选出进入行业评审的候选者及其等级。得票数相同且超出限额的,依据参考分高低确定。

第六十五条  行业评审程序:

行业评审组以会议形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对候选者进行评审,按出线名额,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进入综合评审的候选者及其等级。落选者被提名有次选等级的,自动进入相应等级的投票环节。

第六十六条  综合评审程序: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对候选者进行评审,按奖励名额,通过记名投票产生拟授奖者及其等级。落选者被提名有次选等级的,自动进入相应等级的投票环节。

综合评审前奖励办可以组织对部分候选人或候选成果进行现场考察,并在综合评审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考察情况。

第六十七条  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通过票数:最高科学技术奖、三大奖特等奖通过票数应当大于参评委员和专家数的五分之四,其他奖项通过票数应当不小于参评委员和专家数的四分之三。首轮投票为差额投票且出现名额空缺的,按照不超过缺额数选取落选者进行二次投票。

第六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候选个人属于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评审专家与前三候选个人属于研究生师生关系的,不得参加涉及成果的评审活动。

委员或评审专家是候选个人利害关系人的、是当年提名专家的、是当年提名意见征求专家的、或者工作单位是候选组织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和直接授予最高科学技术奖计划,提出当年广西科技奖奖励方案。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七十条  广西科技奖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对候选者持有异议的,可以在下列时期提出:

(一)提名前公示期。于《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公示期内向提名者、候选个人工作单位、候选组织提出;

(二)提名后公示期。于《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述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

第七十一条  奖励办负责异议的受理和督办,应当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予以受理。

(一)在公示期内提出;

(二)以真实身份通过书面提出,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反映情况与《提名书》内容相关,并提供实质性证据材料。

异议材料未符合前款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仅列举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成果拼凑包装等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以不同意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的成果提出异议,无法通过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成果提名材料内容无关的;

(五)反映情况与已调查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已无重复处理价值。

第七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的异议,实行分类处理:

(一)学术类异议:反映学术问题和候选个人、候选组织争议的,由奖励办转送提名者,限期调查处理;

(二)纪律类异议:反映候选个人、候选组织党纪政纪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转交具有相应干部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违反评审纪律的,由奖励办组织调查处理。

第七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及时向相关候选者转达异议内容,责成提出申辩材料;必要时可以通过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调查取证。提名者应在奖励办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报送结果。报送的异议处理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异议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二)相关候选个人、候选组织申辩材料;

(三)专家咨询意见(如有);

(四)提名者的明确处理意见。

经处理变更提名材料内容的,还应提交提名材料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材料。

异议处理材料报送不齐的,或提名者不作出明确表态的,视为未处理完毕。

第七十四条  奖励办、提名者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的单位、个人应当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对其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异议者同意。单位提出异议的,以及个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权异议的,不适用异议人身份保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异议者应当主动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的,视为主动放弃异议。异议者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实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六条  提名者因客观原因在成果评审前不能及时完成调查处理的,应向奖励办书面说明原因,并可以申请延期处理。

延期处理的成果经批准缓评后,提名者应当继续履行异议调查处理责任。在下一次提名工作截止前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成果技术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缓评节点提交下一次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次仍未能提交评审的,视为放弃提名,如今后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须隔1年以上进行。再次被提名时,须一并提交异议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处理材料。

第七十七条  以下情况提名者应向奖励办申请撤回提名:

(一)相关候选个人、候选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材料的;

(二)经调查认为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情况影响成果继续评审的;

(三)经调查处理对成果技术内容需要进行实质性变更的;

(四)异议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中的;

(五)因异议原因相关候选个人、候选组织要求退出评审的;

(六)提名者无法完成异议调查处理的。

第七十八条  异议在下一个评审环节前调查核实完毕的,提交相应节点继续评审。评审专家审阅异议处理材料,对异议内容是否影响成果授奖做出投票判断。

第七十九条  对在异议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转送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对经查实的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按有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与有关单位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第八十条  《奖励办法》第三十条所称“监督委员会应当全程监督广西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审查、评审、异议处理工作”,是指广西科技奖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异议处理实施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监督委员会应当予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广西科技奖的提名、评审、授奖不收取任何费用。产生的会议费、评审劳务费、奖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国家及本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5月11日印发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科规字〔20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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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科规字〔2025〕8号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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