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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创业带动就业配套补贴申请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深光发〔2020〕2号)

二、政策内容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自主创业人员在光明区设立的初创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按每招用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请对象

符合深圳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所创立的初创企业注册地为光明区。

四、申请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创立的初创企业,申请深圳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可同时享受光明区创业带动就业配套补贴。

五、补贴标准

按每招用1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区配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七、申请材料

(一)《光明区创业带动就业配套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光明区创业带动就业人员信息表》(附件2)。

(三)员工社保缴交清单。

八、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自主创业人员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进行用户注册,搜索点击“光明区创业带动就业配套补贴”,进入申请页面,并根据要求填报和上传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有缺漏的告知自主创业人员补足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初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材料递交给区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初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四)复核。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收到初审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复核。

(五)公示和发放。经复核合格的,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按批次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复核不合格或公示发现问题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复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相关程序将补贴发放至自主创业人员银行账户。

九、其他说明

(一)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初创企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为准。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已经骗取相应补贴的,一律收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存在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纳入光明区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四)本指引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5-21389050。

(五)有关部门咨询电话:

光明街道办:0755-29099190;

公明街道办:0755-27109675;

新湖街道办:0755-88212973;

凤凰街道办:0755-23191408;

玉塘街道办:0755-27162091;

马田街道办:0755-29428384。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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