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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AI智能总结

信息来源: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6-04-13 16:00:00 字体: 打 印

https://www.szpsq.gov.cn/zwgk/gfxwj/bmgfxwj/content/post_12732836.html

各相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坪山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2026年4月13日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通科技创新、转化孵化、企业培育、产业集聚的全链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形成与科技创新体系、产业发展体系紧密衔接的创业孵化体系,着力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全面支撑“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文件,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促进高水平孵化载体建设

  鼓励将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府物业,或有条件参照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管理的物业,打造为“聚龙孵化载体”。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聚龙孵化载体”运营单位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建设投入)。每年度全额给予“聚龙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实缴租金补贴,并制定载体运营目标,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聚龙孵化载体”运营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奖励。本条款每年支出金额不超过650万元。

  第二条  促进高品质孵化园区建设

  鼓励打造“聚龙科创园”,形成涵盖众创、孵化、加速等全程孵化链条,且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的产业园区。对经认定的“聚龙科创园”,且当年度经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运营考核达标的予以运营单位当年度最高100万元的运营奖励。本条款每年支出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促进产业孵化联盟发展

  鼓励组建产业孵化联盟,建立人才、项目、企业、空间、服务、资源等信息常态化共享机制,建立长效对接和接力孵化机制,为在孵企业按不同成长周期提供不同的发展空间。对经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获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打造的联盟,由推荐该联盟的产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明确的联盟年度运营目标及考核标准,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产业孵化联盟运营单位每年最高200万元运营奖励。本条款每年支出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促进孵化载体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加强孵化载体金融赋能,鼓励经认定的孵化载体搭建银行、保险、担保以及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对接平台,通过线上线下渠道,为在孵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科技投融资服务;将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所获资金总额,纳入孵化载体运营奖励条款。

  第五条  促进孵化载体质量提升

  鼓励以合作开发、委托运营等方式,围绕坪山高新区建设打造一批配套好、品质优、专业强、链条全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含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经坪山区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连续两年给予运营单位每年最高4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每年根据运营评价结果予以孵化载体运营单位最高50万元运营奖励,已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奖励。本条款每年支出金额不超过450万元。

  第六条  附则

  (一)本措施不溯及过往。

  (二)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经区政府委托后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与本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本措施年度预算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四)本措施涉及各产业部门制定运营目标并开展考核的项目,年度运营目标及考核结果均须出具当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给运营单位。

  (五)本措施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除区政府已审定或同意的项目外,对其他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六)本措施自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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