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起止时间 | 2023-08-25 09:00 至 2023-09-07 18:00 | 管理科室 | 工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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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 | 联系电话 | 0755-26542672、0755-2654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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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值增长资助
1.针对2023年上半年工业产值不低于5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且低于1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5%给予资助;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1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8%给予资助。
2.针对2023年上半年工业产值不低于10亿元且低于5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且低于15%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5%给予资助;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15%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8%给予资助。
3.针对2023年上半年工业产值不低于4亿元且低于1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且低于3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5%给予资助;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3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8%给予资助。
4.针对2023年上半年工业产值不低于2亿元且低于4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且低于6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5%给予资助;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6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8%给予资助。
5.针对2023年上半年工业产值不低于1亿元且低于2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且低于15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5%给予资助;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15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8%给予资助。
6.针对2023年上半年工业产值低于1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且低于30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5%给予资助;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30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8%给予资助。
(二)增速提升资助
对2023年上半年产值增速不低于0且较1-4月产值增速提升至少5个百分点的企业,或2023年上半年产值增速低于0且较1-4月产值增速提升至少10个百分点的规上工业企业,按“2022年上半年产值×(2023年上半年增速-2023年1至4月增速)×分成系数×0.8%”的标准给予资助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96号)第十三条第(四)款所列的“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的,视为满足本项条件)。
2.统计关系在南山区的规上工业企业。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