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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深龙科〔2019〕45 号

 

 

 

 

 

 

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 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 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2019 年 7 月 16 日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 创新资源,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作用, 推动龙岗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创新资源集聚计划

 

 

 

第三条 创新平台及“十大行动计划”配套扶持。对获得国 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创新平台,以及深圳创新“十大 行动计划”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 2. 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

(2)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

(3)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 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 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

  1. 3.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 2 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

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 1 年内提出配套申 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1. 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扶持的,给予不超过 上级扶持金额 50%、最高 3000 万元配套扶持,连续分三年平均 拨付。
  2. 2. 获得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 扶持金额 50%、最高 500 万元配套扶持。
  3. 3. 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专项扶持,扶持金额 5 亿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 50%、最高 5000 万元配 套扶持;5 亿元(不含)至 10 亿元的,给予最高 1 亿元配套扶 持;10 亿元(不含)以上的,给予最高 1.5 亿元配套扶持。配 套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建筑工程建设及场地装修。

第四条    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对龙岗区科技企业与高校 院所合作创建的新型科研机构给予建设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托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

(2)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 3 亿元-5 亿元(不含)的, 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6%;近两年每 年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的,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 收入比例不低于 4%,或研发费用支出 3000 万元以上。

(3)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

(4)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近三年获得授权的 有效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 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专有权,不含商标)总数不少于   20   件,通过受让、受赠、并 购等非自主研发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得超过   30%。其中,非软 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研究等企业,专利数不得低 于 12 件;或首次获得药品临床批件、临床 BE 备案数不少于 3 个, 或首次获得药品生产批件数不少于   2   个,或获得新药证书数不少

于 1 个。

  1. 2. 新型科研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 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民办非企业机构。

(2)应统筹整合依托单位现有优势资源,联合高校院所开 展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项目孵化培育、人才交流等活动,进 一步集聚创新要素,开展突破产业技术瓶颈、引领新技术研发与 应用、孵化创新型企业等工作。

 

 

 

(3)拥有研发人员  30  人以上,高校院所兼职人员不得超过

30%。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历人员不低于  30%,其 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4)具备基础研发条件和设施,场地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  800  万元(软件类新型科研机

构相应的现值不低于 400 万元)。

(5)正常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产学研合 作、创新平台建设、产业投资等工作。

(二)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1. 按依托单位实际出资额  50%,给予新型科研机构最高

1000    万元开办费用扶持,用于支付装修、人员及设备等费用。

  1. 2. 连续五年给予不超过新型科研机构场地租金支出  50%、

每年最高 100 万元扶持。

  1. 3. 连续五年给予新型科研机构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 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30%、每年 最高 300 万元扶持。

(三)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 创新创业团队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四)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为验收类项目,须在合同到期 后 6 个月内提交结题材料。

第五条 区级创新平台扶持。分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区级重点实验室、区级产品检测中心、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 验室建设扶持,区级创新平台提升激励。

 

 

 

(一)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扶持。

  1.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以上,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

费用 500 万元以上。该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 20 人以上,中 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人员不低于 35%,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人 员不低于10%。

(3)具备必要的科研(工艺)设备和场地等条件,及检测、 测试、分析手段。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  300  万元以上。

(4)所属领域研发技术实力达到深圳市领先水平。

(5)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 认定,且依托单位未获得区级产品检测中心建设扶持。

(6)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

  1.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一 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 50%、最高 300 万元扶持。

(二)区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地址在龙岗 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依托单位能够为组建区级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及 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提供科

 

 

 

研场地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 500

万元以上(软件类 300 万元以上)。

(3)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及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具有 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4)具有高水平的专职研究开发团队。其中,教授级专业 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的学术带头人   1   人以上;具备国家、省、市、

区重大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   1   人;硕士以上学

历的骨干科研人员 2 人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科研人员 5 人以 上,配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区重 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5)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 认定。

  1. 2. 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建设指南,项目依托单位须符 合指南规定的产业方向、技术领域、工作内容等要求。
  2. 3.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 予不超过建设投入 50%、最高 300 万元扶持。

(三)区级产品检测中心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

(2)具有国家级机构认定或授权的认证资格,能独立完成 检测并出具报告。

(3)检测服务对象是龙岗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优势传统产

 

 

 

业,且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

(4)检测中心场地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5)科研、设计检测等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 300 万元以上。

(6)配有相关业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 10 人以上。

(7)上一年度检测服务收入  500 万元以上。

(8)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 认定,且依托单位未获得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区级重点实验 室建设扶持。

(9)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

  1.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产品检测中心,一次性 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 50%、最高 300 万元扶持。

(四)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

(2)检验检测实验室设在龙岗区。

(3)近两年获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 验室认可证书。

(4)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

  1.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  30%、

最高 100 万元扶持。

 

 

 

(五)区级创新平台提升激励。

  1.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区级创新平台管理的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 点实验室、产品检测中心。

(2)获得区级创新平台认定超过  3  年。

  1.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  50%、最

高 100 万元激励。

第六条 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扶持。与高等院校共同成立科技 创新专项扶持资金,对高等院校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扶持,按以下 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高等院校。

  1. 2. 高等院校已设立支持教师、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专项扶 持资金,并制定资金管理、项目评审、项目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
  2. 3. 所扶持团队项目为高等院校创新创业、技术转移、成果 转化等项目,企业项目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企业正常运营,项目正常开展。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高等院校出资金额 100%、 最高 1000 万元扶持。高等院校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规程 另行制定。

 

 

第二节    创新环境优化计划

 

 

 

第七条    区级创新载体扶持。分为众创空间配套扶持,区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 定及建设扶持,以及区级创新载体提升激励。

(一)众创空间配套扶持。

  1.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

  1. 2.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 2 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

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 1 年内提出配套申 请。

  1. 3.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对深圳市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市级扶持金额 50%、最高 50 万元配套扶持,专项用于众创空间建设。

(2)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国家、广东省认定的众创空间, 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扶持,专项用于众创空间建设。

(3)获国家级、省级两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最高扶持金 额给予差额扶持。

(二)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1.  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

 

 

 

规章制度健全。

(3)建筑面积 4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面积 2/3 以上, 未来作为孵化器使用期限 5 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 系明晰。

(4)具有完善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 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 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服务。

(5)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孵化器专 职管理人员  6  人以上,其中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  3  人以上。

(6)建有在孵企业毕业及淘汰制度。

  1.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且未获得建设扶持的区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正常运营  2  年以上。

(2)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一批创新人才(团队) 及企业,正常运营的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30  家以上。

(3)上一年度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服务活动  10  场(次)以上。

(4)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连续两年在科技部火炬中心 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填报数据,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 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1.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  30%、

 

 

 

最高  300  万元扶持,专项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 3.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经核准符合条 件的,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 50%、最高 300 万元扶持。上一年度 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立项扶持,经 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资金 50%、最高 150 万元 扶持。

(四)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1.  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有明确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配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 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与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具有较高 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加速器专职管理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6  人以上。

(4)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期科技型 企业租售的面积 2/3 以上,未来作为加速器使用期限 5 年以上, 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5)产业服务功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齐全,能够为高成 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 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6)建立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接机制,优选高成长期科技 型企业入驻。建立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准入机制和快速入驻通

 

 

 

道。

(7)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服务机构,可为高成长期科技型

 

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

际合作等多方面专业服务。

  1.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五)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2)正常运营  2  年以上,正常运营的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

30 家以上。

(3)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  20  件以上,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 20 家以上。

(4)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   5  亿元以上,

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 10 家以上。

(5)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一批创新人才(团队) 及企业。

(6)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 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1.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  30%、

最高 400 万元扶持。

(六)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1.  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园区主导产业为龙岗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符 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优势 产业特色突出,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3)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 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 2/3 以上,未来作为园区使用期 限  10  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园区管理主体明确,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具有专门的 招商、运营、服务管理机构,及统一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 标准。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专 业化服务。

(5)配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 从业经验,专职管理人员   15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的 8 人以上。

  1.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

(七)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2)正常运营   2  年以上,纳入统计且正常运营的规上科技

型企业 10 家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

业 3 家以上。

(3)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  30  件以上,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 30 家以上。

 

 

 

(4)园区内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  10  亿元以上,园

区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  10  家以上。

(5)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一批创新人才(团队) 及企业。

(6)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 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1.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  30%、

最高 500 万元扶持。

  1. 3. 获得区星级园区认定扶持的,可申请区级科技创新产业 园认定,但不予重复扶持。

(八)区级创新载体提升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 认定超过 3 年。

(2)经认定的区级创新载体正常运营。

  1.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不超过 新增建设投入 50%、最高 100 万元激励,对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 50%、最高 200 万元激励,对区级科技 创新产业园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 50%、最高 300 万元激励。 第八条 创新载体入驻租金扶持。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租金扶持,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2. 租金费用为入驻创新载体获得区级认定后产生。
  3. 3. 满足以下入驻条件之一:

(1)入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的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2)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

(3)入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及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获得各级创新创 业比赛奖项的科技型企业,或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的港澳团队 创办企业。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1. 对入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的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 金支出 50%、每年最高 10 万元扶持。
  2. 2. 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金支出 50%、 每年最高 20 万元扶持。
  3. 3. 对入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及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获得各级创新创 业比赛奖项的科技型企业,或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的港澳团队 创办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金支出 50%、每 年最高 10 万元扶持。

 

 

 

第九条    获奖企业激励。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

岗区等各级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且在龙岗区落地 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获奖企业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2. 获奖后 2 年内提出申请,企业正常运营,项目正常开展。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1. 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激励。
  2. 2. 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 40 万元、

30 万元、20 万元激励。

  1. 3. 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激励。
  2. 4. 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奖项的,按最高激励金额给予激励。

第十条    双创赛事及活动扶持。

(一)双创赛事扶持。 对深圳创新创业大赛龙岗区预选赛或龙岗区组织的创新创

业大赛的执行单位给予赛事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

 

构。

(2)赛事已纳入龙岗区工作方案。

(3)赛事结束后 1  年内提出申请。

 

 

 

  1.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于不超过赛事实际费用

50%、最高 100 万扶持。

(二)双创活动扶持。 对积极参加龙岗区组织的全国双创周、国际创客周等重大双

创活动的单位给予活动费用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

 

构。

(2)活动已纳入龙岗区工作方案。

(3)活动结束后 1  年内提出申请。

  1.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于不超过活动实际费用

 

50%、最高 50 万扶持。

  1. 3. 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 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 2.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 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科普教育基地正常运行。

(二)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 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扶持。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扶持金额给予扶 持。

 

 

 

第三节    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对获得国 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 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 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 2. 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深圳市技术攻关项 目、研发中试项目立项扶持。
  3. 3.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 2 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

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 1 年内提出配套申 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1. 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 额 50%、最高 300 万元配套扶持。
  2. 2. 获得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 金额 50%、最高 200 万元配套扶持。
  3. 3. 获得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研发中试项目扶持的,给予 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 50%、最高 100 万元配套扶持。

(三)同一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累计获得配套扶 持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龙岗区科技型企业给

 

 

 

予研发投入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2. 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要求在税 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3. 正常运营 1 年以上,财务管理规范,设置有研发项目辅 助账,纳税信用等级 C 级以上。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1.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 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50 万元 激励。
  2. 2.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 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100 万元激励。
  3. 3. 对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 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0%、最高 300 万元激励。
  4. 4. 对中国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 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500 万元激励。
  5. 5. 对世界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 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1000 万元激励。
  6. 6. 对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 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5%、最高 50 万元激励。

第十四条    生物创造激励。对拥有新药医疗临床批件、医疗

 

 

 

器械注册证、药品生产批件以及开展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科

技型企业给予生物创造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2. 申请激励的新药医疗临床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 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药品生产批件须为上一年首次获得,且相 应的产品为用于人体的药物或医疗器械。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新药临床批件。

(1)1、2 类新药临床批件激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项。

(2)3 类新药临床批件激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项。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上两年度经税 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30%、最高 500 万元。

  1. 2. 医疗器械注册证。

(1)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激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项。

(2)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激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项。

(3)开展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取得临床试验报告 的,激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项,同一产品只扶持 1 次。

(4)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上两年度经税 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30%、最高 500 万元。

  1. 3. 药品生产批件。

(1)药品生产批件激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项。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上两年度经税

 

 

 

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30%、最高 500 万元。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扶持。对龙岗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 集成电路  IP(知识产权模块)复用及  EDA  软件扶持、流片扶持、 测试验证分析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 电路设计和软件开发)的科技型企业。
  2. 2. 企业正常运营,研发活动正常开展。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1. 集成电路 IP(知识产权模块)复用及 EDA 软件扶持。

(1)给予不超过上一年使用正版 IP 或购买 EDA 软件实际发 生金额 50%、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扶持。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的集成电路     IP(知识产权模块) 复用及 EDA 软件扶持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1. 2. 流片扶持。

(1)给予不超过上一年 MPW 流片(含掩膜版)实际发生金 额 50%、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扶持。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 持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2)对于完成小于 90nm 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流 片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流片费用(含掩膜版)30%的扶持。其中, 工艺制程小于 90nm、大于 45nm(不含)的,单个项目最高扶持 50 万元;小于 45nm、大于 28nm(不含)的,单个项目最高扶持

 

 

 

200  万元;小于  28nm  的,单个项目最高扶持  300  万元。同一项

目只扶持 1 次,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1. 3. 测试验证分析扶持。

(1)在龙岗区外测试验证分析的,给予不超过上一年 IC 工 程测试验证、产品分析项目实际发生金额 50%、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扶持。

(2)在龙岗区内测试验证分析的,给予不超过上一年 IC 工 程测试验证、产品分析项目实际发生金额 60%、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扶持。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1. 4. 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上述集成电路扶持总额不超过

600 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激励。分为境外发明专利激励、国内有 效发明专利年费激励、知识产权获奖激励。

(一)境外发明专利激励。

  1.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 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申请激励的境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须为上一年获得。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激励金额  2  万元/国/项。

(2)通过 PCT 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激励金额 1 万元/项。

 

 

 

(3)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激励   5  个国家的

授权,且通过 PCT 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激励 1 次。

(4)申请单位是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对共同专利,申请 单位须为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 的,不再激励新的专利权人。

(5)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中国五百

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

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 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   7  年以上(以授权公告日 为起算时间),且截至申报日仍维持有效。

  1.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件专利一次性 1000 元激励。
  2. 3. 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知识产权获奖激励。

  1.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 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申请激励的奖励证书须为上一年获得,申请单位应为 第一或第二专利权人。

 

 

 

  1.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激励。

(2)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激励。

(3)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给予  10  万元激励。

(4)同一专利获得多级奖项的,按最高激励金额给予激励。 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激励。对参与技术标准起草的单位 给予技术标准研制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 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2.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前 5 名起草单位之一。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注明的“负 责起草单位”。如未注明“负责起草单位”,前两名视为主导研 制单位。

(3)国际标准经专家组核准后作为主导研制单位的。 3.  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1. 4. 在技术标准公开发布之日起 2 年内提出申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1. 国际标准。

(1)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50%、 最高 100 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 投入 25%、最高 50 万元激励。

  1. 2. 国家标准。

(1)主导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50%、 最高 60 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 投入 25%、最高 30 万元激励。

  1. 3. 行业标准。

(1)主导行业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50%、 最高 30 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行业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 投入 25%、最高 15 万元激励。

  1. 4. 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分为扶持类及非扶持 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龙岗区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 2. 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3. 3. 项目研究开展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4. 4. 项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清晰、预期成果先进、应

 

 

 

用前景广阔、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提高我区医疗卫生科研实力

和创新能力。

(二)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1. 扶持类项目经评审认定为重点项目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

扶持。其他一般项目,给予最高  5  万元扶持。

  1. 2. 非扶持类项目予以立项但不给予资金扶持。

(三)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为验收类项目,须在合同到期 后 6 个月内提交结题材料。

 

 

 

第四节    创新企业培育计划

 

 

 

第十九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分为认定激励、培 育引进激励、研发投入激励、创新载体入驻租金扶持。

(一)认定激励。

  1.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 2 年内提出申请。 其中,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迁入我区的企业, 须在我区注册满 1 年。

  1. 2. 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

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  10  万元激励。

  1. 3.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二)培育引进激励。

  1.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载体为各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 技创新产业园,其运营管理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 业机构。

(2)创新载体上一年度培育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或从区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对上一年度从区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区内迁 出后又迁入的企业不纳入计算)的创新载体,每引进   1   家,给予

5  万元引进激励。

(2)对入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0  家以上,且数量同比增长

30%以上的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培育激励。同一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只能在一个创新载体计算数量。

(3)同一创新载体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提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 投入激励扶持比例及上限,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100 万元激励。

(四)创新载体入驻租金扶持。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场地 租金支出 50%、每年最高 20 万元扶持。

第二十条    高端科技企业培育扶持。对高端科技企业给予培

 

 

 

育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2. 企业产业方向为龙岗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企业 正常运营、发展前景明朗、成长性较好,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 团队,并开展关键技术研发。
  3. 3.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30% 以上。
  4. 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风投机构风险投资  500  万元 以上,且近三年获得“深龙英才计划”高层次人才企业扶持。

(2)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风投机构风险投资  3000  万元 以上。

(3)由高校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研人 员、教师创办,个人占股 30%以上或合计占股 50%以上;拥有高 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产权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知 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两年内获得授权的国内、境外发明专利, PCT 国际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企业的经营产品(服务) 属于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范畴。

(二)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1. 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

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30%、每年最高  200

 

 

 

万元扶持。

  1. 2. 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金支出  50%、每年

最高 50 万元租金扶持。

(三)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 创新创业团队企业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一条     龙岗区中小创新企业  50  强培育扶持,按以下 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2. 属于龙岗区中小创新企业 50 强,并于 1 年内提出首次申

 

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1. 连续两年,给予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0%、每年最高 200 万元扶持。

  1. 2. 连续两年,给予不超过场地租金支出 50%、每年最高 30 万元扶持。

(三)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的,可 申请认定为龙岗区中小创新企业  50  强,但不予重复扶持。

 

 

 

第五节    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技术转移交易激励。对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 心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给予技术转移交易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2. 交易在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金额按实际履行金额计算。
  3. 3. 交易完成的项目落户龙岗区。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平台运营单位不超过上一年 度实际交易履行金额 5%、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激励,每年最高 激励总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科技金融扶持。分为助飞贷、创业贷扶持,政 府应急转贷、融资租赁、银行保理、金融保险扶持,知识产权质 押贷扶持。

(一)助飞贷、创业贷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

 

业。

(2)申请“助飞贷”的科技型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不含)以上、2  亿元以下。申请“创业贷”的科技型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下。

(3)所获贷款为纯信用贷款,且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原 材料购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生产经营等企业经营活动。

  1.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符合“助飞贷”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

 

 

 

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   50%给予利息扶持,按不超过企业贷

款总额    1.5%给予担保扶持,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

(2)符合“创业贷”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 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 70%给予利息扶持,按不超过企业贷 款总额    1.5%给予担保扶持,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利息扶持和担保扶持总额不超 过 100 万元。

(4)在贷款还清 1 年内提出申请,如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 可分年度申请扶持。

(二)政府应急转贷、融资租赁、银行保理、金融保险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

 

业。

(2)通过政府应急转贷、融资租赁、银行保理、金融保险

 

方式获得融资,相关业务已完成。

(3)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原材料购买、技术改造、设备 购置、生产经营等企业经营活动。

  1.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 50%、单笔最高 50 万元扶持。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

 

 

 

业。

(2)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申请额度  1000  万元以下、

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

(3)贷款本息已还清。

  1.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利息支出 50%、单笔最 高 50 万元扶持,给予不超过担保(服务)费用 50%、单笔最高 20 万元扶持。
  2. 3.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若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 予扶持。
  3. 4. 同一项目在市级政府部门获得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科技类社会组织扶持。分为科 技服务机构运营扶持、科技类社会组织运营扶持。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科技服务机构运营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 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直接服务于企业技术创新,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 务,重点提供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等环节中的共性、专 业性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科技信息、科学数据、仪器设

 

 

 

备等各类科技资源共享,开展试验验证、检测测试、开发设计等

开放性研发支持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财务、市场推广等非技 术性服务以及针对产品的检验检测及售后技术服务不在扶持范 围内)。

(3)须整合社会资源、向全社会开放(上一年度服务企业 10 家以上),并具有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功能,正常运营 1 年 以上。

(4)科技服务收入应占营业收入总额  70%以上。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租金扶持。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金支 出 50%、每年最高 20 万元扶持。

(2)运营扶持。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的 5%、每年最高 100 万元运营扶持。

(二)科技类社会组织运营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部门登记,且登记地址在龙岗 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时间   1   年以上。

(2)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技术创新的专业服务或技术研发。

(3)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上一年度有 5 个 以上成功服务案例,或上一年度至少获得一项知识产权(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连续五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运营投 入 50%、每年最高 10 万元运营扶持。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扶持。对在龙岗区开展的与科技创新相

关的软科学项目给予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深圳市注册或登记,具备软科学研究能力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
  2. 2. 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3. 3. 项目研究开展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4. 4. 项目主要为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 制改革、产业创新、重大任务、政府管理、创新管理研究,以及 软科学理论与方法研究等。
  5. 5. 项目成果具有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研 究成果应用潜力大。

(二)经评审认定为重点软科学项目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

扶持。其他一般项目,给予最高  20  万元扶持。

(三)软科学项目为验收类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后 6 个月内 提请验收。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科技型企业为从事高新技术 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其主营产品符 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规定。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且上一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

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是指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 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2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场地租金支出为相关部门当 年度发布的片区场地租金指导价,且不高于企业实际租金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

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九条 获得扶持或激励的龙岗区企业统计地须在龙 岗区。

第三十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 额等,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在“龙岗政府在线”上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指南要求 如实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原科技研发专项扶持、产学研合作专项扶持等 验收类项目到期后,逾期   6   个月未申请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的,

该项目承担单位自项目到期之日起 3 年内不得申请本实施细则 项目扶持或激励。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审核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

审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公示期 5 个 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创新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 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或激励,并 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跟踪监管

 

 

 

第三十五条 获得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管理办法》及 本实施细则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其中,“创新平台及‘十大行动计划’配套扶持”“国家、 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医 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和“软科学扶持”为事前项目,其余为事 后项目。事前项目须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 履行职责,所获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实记帐,不得挪用。上述扶 持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区科技创新局须委托银行进行资金 监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获得扶持或激励的单位如发 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 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书面 报告,并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 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

 

 

 

得扶持或激励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并根据要求对项目实施情

况进行总结,按时提交实施报告。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 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科 技创新局有权终止项目实施或者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并 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3 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 或个人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各项政策的资金量受本年度财 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对本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 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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