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2-27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青白江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 5 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青白江区体育事业发展,规范体育竞赛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竞赛工作,激励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努力争创优异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川省体育条例》《成都市体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各类赛事包括:
(一)年度单项竞赛:
1. 市级比赛:成都市青少年锦标赛。
2. 省级比赛:四川省青少年锦标赛。
3. 全国比赛:列入国家单项运动会协会竞赛计划并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比赛。
4. 国际比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世界杯分站赛、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二)综合性运动会
1.市级比赛:成都市运动会、成都市残疾人运动会、成都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2. 省级比赛:四川省运动会、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四川省智力运动会。
3.全国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智力运动会。
4.国际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残疾人运动会、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第三条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参加国际、国家、省、市级比赛成绩突出的青白江籍运动员,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训练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注册在青白江区,代表青白江区参加成都市比赛,以及由青白江区输送,代表成都市、四川省、国家参加省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承担具体训练任务人员,具体名单以比赛秩序册为准。
本办法所称训练单位是指由区文体旅游局明确承担具体训练任务的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体育机构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对运动员的奖励:
(一)参加竞技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单项比赛名次,按本办法规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二)参加竞技体育比赛获得集体、团体项目比赛名次,主力队员与非主力运动员按照7:3的比例设定,主力队员按本办法规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奖励的50%予以奖励。
(三)参加非奥运项目获得比赛名次,按照本办法奖励标准的50%予以实施。
第六条 对教练员的奖励:
(一)所带运动员获得比赛名次,教练员与运动员(集体、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奖励标准一致。
(二)输送到市级及以上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5年内(以省、市体育部门下达文件之日开始计算),在国内和国际比赛中获得比赛名次,对输送的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区级奖励的20%予以奖励,单次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市级及以上专业代表队,一次性奖励输送教练员4000元。
第七条 对做出贡献训练单位的奖励:
(一)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训练单位,按照运动员区级奖励总额的 5 0%给予奖励。
(二)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市级及以上专业代表队,一次性奖励输送单位2500元。
第八条 运动员竞赛奖励标准:
比赛名称 | 名次 |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至八名 | |
奖金(元/人次) | ||||
奥林匹克运动会 | 200000 | 100000 | 80000 | 40000 |
奥林匹克残疾人运动会、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世界杯分站赛 | 100000 | 50000 | 40000 | 20000 |
世界青(少)年锦标赛 | 100000 | 50000 | 40000 | 20000 |
亚洲运动会 | 80000 | 50000 | 30000 | 20000 |
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 60000 | 40000 | 20000 | 10000 |
全国运动会 | 5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 20000 | 10000 | 6000 | 4000 |
国家单项运动协会竞赛计划内比赛、全国智力运动会 | 10000 | 6000 | 4000 | 2000 |
四川省运动会、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 | 4000 | 2500 | 1500 | 800 |
成都市运动会、成都市残疾人运动会、成都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四川省智力运动会 | 3000 | 2000 | 1000 | 500 |
四川省青少年锦标赛 | 2000 | 1000 | 500 | |
成都市青少年锦标赛 | 1000 | 500 | 300 |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奖励经费纳入区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条 所有奖励经费均累计计算,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参赛获奖,按照国家相关津贴补贴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比赛奖励以《规程》《秩序册》《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依据,进行统一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输送到市级及以上专业运动队”为专业运动队的正编运动员,以省、市体育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2019年7月6日以来参加以上赛事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和做出贡献的教练员、训练单位,未进行奖励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在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相关规定、违背体育道德和精神等问题的,导致比赛成绩取消,启动奖励追回机制,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非奥运项目指在一个奥运周期内,未列入奥运会的比赛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文体旅游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 3 月 7 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