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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关于征求对《推动重庆中央法务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 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 发布时间: 2024-03-12

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

为促进西部金融中央法务区、重庆中央法务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高端法务机构和人才的集聚能力,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渝中特色,我局修改制定了《渝中区推动西部金融中央法务区(重庆中央法务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8日。

有关意见可通过电话或邮箱的方式反馈至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徐晨釥;联系电话:023-63032859;邮箱:15600298200@163.com。

附件:《渝中区推动西部金融中央法务区(重庆中央法务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2024年3月12日

附件

渝中区推动西部金融中央法务区(重庆中央法务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西部金融中央法务区(重庆中央法务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高端法务机构和人才的集聚能力,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扶持对象】本措施适用于在渝中区行政辖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合法经营的法务机构,以及按规定可享受扶持支持的个人。本措施所指的法务机构包括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泛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服务机构;“泛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以法律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税收税务机构、会计服务机构等。

第二条 【开办扶持】新引进的法务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可给予50万元开办扶持;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最高可给予30万元开办扶持;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最高可给予10万元开办扶持。

第三条 【经营扶持】新引进的法务机构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以其区级主要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经认定每年按最高40%的比例给予经营扶持。

第四条 【租赁办公用房扶持】新引进的法务机构在西部金融中央法务区(重庆中央法务区)示范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每年最高5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按年租金的1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每年最高3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按年租金的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每年最高6万元。

第五条 【购买办公用房扶持】在西部金融中央法务区(重庆中央法务区)示范楼宇一次性购买或置换新建楼宇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分3年按50%、30%、20%的比例给予扶持,扶持总额最高为300万元。

第六条 【人才扶持】经认定的青年法律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购房补贴、人才公寓等政策;经认定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可享受子女入学、就医等政策。(参照相关单位已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 【存量机构扶持】对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与上年度相比增长幅度20%以上的法务机构,经认定可按合伙人经营所得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最高100%合伙人团队扶持。

第八条 【活动扶持】鼓励渝中区法务机构在渝中区主办、承办市级以上且与西部金融中央法务区(重庆中央法务区)相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主题会议、论坛或活动,参加人数100人(含)以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可获得活动经费补助。

第九条【评优评先扶持】入选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获评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法务机构,经认定可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法务机构每年度最高扶持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涉外扶持】对首次入选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库的执业律师,经认定可给予5万元的扶持。对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作出首创性、稀缺性、引领性贡献的法务机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重大创新扶持】对发展带动性强、影响力大、产出效益高的法务机构,可“一事一议”,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其他说明事项】本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除措施中第五、九、十条外,法务机构当年享受政策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区级经济发展贡献总额。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助的法务机构,须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起,15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渝中区、税收关系不迁离渝中区。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中内容正式颁布时将删除。

名词解释

“入选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是指,律师事务所入选钱伯斯《全球法律指南》或《亚太法律指南》、《亚洲法律杂志》(ALB)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或中国最大30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入选国际会计公报(IAB)“世界会计师机构排名前50”等情形。

“获评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基层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公证机构经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部评定为“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机构”“全国司法鉴定先进集体“或“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等情形。

“首创性、稀缺性、引领性贡献”是指,在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涉外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作为示范案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如段和段全国首例为中资企业投资乌兹别克斯坦采矿权提供直接涉外法律服务的创新案例、中豪律所创新“1+2+N涉外法律服务模式”入选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2023年度最佳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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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推动重庆中央法务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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