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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5 09:44     来源: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进一步营造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需求,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创业环境。

二、申请南宁市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南宁市范围内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

(二)场地集中,分布不超过2处,间隔距离不超过1公里,综合型孵化器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含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

(三)管理规范,制定有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相关统计数据齐全、真实。

(四)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团队总人数的50%以上,并不少于2名。建立创业导师库,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投融资、税务、政策咨询、市场拓展、技术开发、创新创业、人才交流、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应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六)孵化器应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其资金规模不少于100万元,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

(七)在自主支配场地内,设在城区的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分别达15家以上、8家以上;设在武鸣区、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的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分别达10家以上、5家以上。在孵企业中,30%以上的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八)具有毕业企业的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

四、在孵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入驻孵化器时,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从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等特殊行业的在孵企业,一般不高于3000平方米)。

(五)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或服务),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五、毕业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8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五)发展成为或控股、参股各类入规入统企业。

六、如何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一)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对所在辖区申报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

(三)评审考察。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评审,同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情况实地考察。

(四)公示。对通过评审核定的申请单位,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公示。

(五)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认定。

七、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南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证明与孵化器管理章程。

(三)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四)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五)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六)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材料。

(七)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八)孵化器管理规章制度。

(九)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当年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十)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情况说明。

(十一)入孵企业名录及入孵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专业型孵化器应提供专业技术平台建设,以及专业化技术服务情况材料。

(十三)孵化器为入孵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证明材料。

(十四)其他相关资料。

八、孵化器是否有考核机制?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从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创业辅导、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情况、科技创新成果产出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对考核结果优秀或合格的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国家级孵化器和科技项目。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继续保留资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继续运行;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组建市级孵化器。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自治区级、国家级孵化器暂停考核1年。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1.无故不按要求(逾期一个月以上)上报考核材料或不参加考核或不填报年度统计数据累计2次以上的。

2.孵化器或其依托单位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问题的。

(二)考核奖励对在同一物理空间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多个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的,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给予奖励补助。

(三)孵化器所获得补助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孵化器孵化场地扩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种子资金投入、入孵企业研发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瞪羚企业培育等。如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南宁市科技局将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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