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2 09:30 来源:南宁市商务局
为规范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统筹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商市财政局起草了《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3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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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3月22日
附件1
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商务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宁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府规〔2023〕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南宁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南宁市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开、全程监管、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商务资金支持事项,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商务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安排年度预算;会同市商务局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与市商务局共同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参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发的申报通知的,指导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做好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检查、评价等工作。做好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商务、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项目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缴纳税款且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扶持对象。
(二)符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三)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四)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本级专项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五)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六)申报单位近一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未拖欠应缴的税费等。
第七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支持促进消费增长、优化现代流通方式、提升商贸服务水平完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等。
(二)支持外贸增长和转型升级。支持稳定外贸发展,培育外贸增量;支持增强外贸竞争力等项目和创新;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三)引导服务贸易发展。支持服务出口,培育服务出口基地和服务外包园区,推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
(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引导和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电子商务的推广和应用。
(五)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支持物流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和培育龙头物流企业;支持现代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城市共同配送网络建设。
(六)促进会展业发展。重点支持符合南宁市经济发展、促进消费、推动产业结构转型的展会项目;支持引进和培育品牌展会;支持境内参展和境外办展;支持会展集聚区提档升级改造,推动“会展+”战略的跨界融合发展。
(七)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支持培育对外投资主体;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奖励;支持对外劳务合作。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商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的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商务资金支持。
第九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市商务局推进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加强滚动管理。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促进商务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明确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支持重点和范围、扶持方式以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并组织征集下一年度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公布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结果按项目类别报市商务局。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结果由市商务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财政扶持备选项目。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支持重点、评审结果,综合考量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项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等因素,编制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分配方案联合下达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途。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程序报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每年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需要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必要时,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督查。项目验收须成立验收小组并确定小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完成后须按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采用补助方式支持需验收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一定比例预拨,项目验收前最多拨付至80%;采用补助方式且不需要验收的项目,以及采用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的项目,均在审核后一次性拨付。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要结合工程进度、实际投入或考核目标等情况进行资金审核拨付。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申报。市商务局在向市财政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下达,市财政负责审核和批复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下达资金时原则上一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商务局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年末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市财政对市商务局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或根据需要实施财政评价。项目分配资金与绩效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反映存在突出问题或者效益低下的项目,视情况扣减下年度资金分配额度,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加大资金扣减力度或收回已安排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确因保密需求无法公开的,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办理。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在市商务局部门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扶持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报告。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属于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项目由所属县(市、区)代为告知。
(三)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商务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获得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项目单位应当将申请和审核材料整理装订成册,至少保留五年,以备核查。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商务局负责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程序上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南宁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财规〔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