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08
文件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5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东府办〔2023〕17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东人社函〔2023〕86号)
简述: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实现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温馨提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街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东府办〔2023〕17号)文件要求,我市自2023年8月11日起停止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因涉及到新旧政策交替,根据省人社厅近期指示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可按粤人社规〔2021〕12号文件规定提出补贴申请:在2023年8月11日以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停止实施之日前已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且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
1.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3.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5.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上述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申请程序:
(本市户籍)备齐资料→到户籍所在镇街(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拨到补助对象的银行金融账户;
(非本市户籍)备齐资料→到工作单位注册所在镇街(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拨到补助对象的银行金融账户;
网办路径: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立即办理。
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应按季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的补贴。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
3.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4.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5.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6.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7.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山区计划”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基层服务项目且服务地在本省的,视同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