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时间: 2024-04-12 结束时间: 2024-05-12 征集部门: 区文化旅游委
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我委组织编制了《重庆市綦江区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5月12日18点前通过电子邮件书面反馈我委,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交流。
征求意见建议起止时间:2024年4月12日—2024年5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蒋玲,48678204。
邮箱地址:835705168@qq.com。
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
附件1:《重庆市綦江区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2:《重庆市綦江区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重庆市綦江区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调动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为祖国争光、为家乡添彩的积极性,努力为我区竞技体育水平快速提升,加快创建体育强区步伐,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优秀体育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29号)和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渝体〔2023〕4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区参加市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奥运会以及市锦标赛、市冠军赛、市中小学生计划内赛事和其他全国、国际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组)及保障团队,给予精神和物质激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代表綦江区或綦江区输送代表重庆、国家参加第二条规定赛事获奖的运动员。本办法所称教练员(组)是指区体育局系统在编或经区体育局同意聘请、引进以及认定的上述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组)。本办法所称保障团队是指为获奖运动员备战、参赛做出贡献的训练保障训辅人员,包括领队、队医、科研、体能教练、康复治疗师、心理辅导师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 奖励经费纳入区体育局经费预算,由区体育局根据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造册,交区财政局一次性核发。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对教练员(组)、运动员的奖励
(一)参加市级体育比赛(按第二条规定范围)获得前八名(市运会取得计分名次),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分别给予奖励。三大球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分别按个人项目的7倍、6倍、6倍给予奖励。其他集体项目按个人项目的2倍给予奖励。教练员(组)与运动员奖励资金按总额6:4分配。
(二)綦江区输送运动员代表重庆市、国家参加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前八名,我区教练员与运动员奖励资金按总额5:5分配。计入市运会成绩的,按市运会标准另给予奖励。
(三)运动员在相应级别比赛破市、全国、世界纪录的,给予破纪录奖;同一次比赛同一项目多次和破多级别纪录的,按最高奖给予奖励。
(四)对代表綦江区培养输送和引进运动员到市专业队的训练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保障团队的奖励
(一)保障团队按该项目教练员、运动员总奖金的50%单独计取。
(二)分配比例:领队、队医按保障团队总奖金的60%计取;科研、康复师、心理咨询师及其他训辅人员按其保障团队总额的40%计取。
第七条 各级比赛奖励标准(人民币:万元)
名次奖金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奥运会 | 100 | 50 | 40 | 20 | 18 | 15 | 12 | 10 |
亚运会 | 50 | 30 | 20 | 10 | 8 | 7 | 6 | 5 |
世锦赛、世界杯 | ||||||||
全国运动会 | ||||||||
亚锦赛、亚洲杯 | 15 | 10 | 8 | 4 | 3 | 2 | 1 | 0.8 |
全国锦标赛、冠军赛 | ||||||||
世界、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 1 | 0.5 | 0.3 | 0.2 | 0.1 | 0.08 | 0.06 | 0.05 |
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学青会 | ||||||||
市运动会 | ||||||||
全国U系列总决赛 | 0.2 | 0.1 | 0.08 | 0.05 | 0.04 | 0.03 | 0.02 | 0.01 |
市锦标赛、冠军赛 | ||||||||
市中小学生计划内赛事 |
参加市运会获得八名以后计分名次的,按每分100元计算。
第八条 相应级别比赛打破市级及以上纪录奖励标准 (人民币:万元)
级别奖金 | 市年龄组纪录 | 全市最高纪录 | 全国纪录 | 亚洲纪录 | 世界纪录 |
奖金 | 0.2 | 0.5 | 2 | 3 | 10 |
第九条 培养、输送和引进奖励标准
训练单位或个人每输送和引进一名运动员到市级及以上专业队奖励标准:(人民币:万元)
级别奖金 | 市专业队 | 国家队 |
奖金 | 1 | 5 |
第十条 精神激励
参加市运会及以上重大赛事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运动员、教练员和保障团队人员),对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要求的,分别给予记功、嘉奖等不同等次的非货币性奖励,具体标准在参照执行渝体〔2023〕415号文件精神下,增加如下条款:
奖励种类 | 个人或集体 | 奖励内容 |
记功 | 个人 | 世界杯、世锦赛比赛中获得前3名运动员的1名主教练; |
集体 | 世界杯、世锦赛比赛中获得前3名运动员的主要训练单位; | |
嘉奖 | 个人 | 市运会比赛中获得4枚金牌以上运动员的1名主教练; |
集体 | 市运会比赛中运动员获得10枚金牌以上的主要训练单位; | |
通报表扬 | 为我区运动员在市运会及以上获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有关个人或集体。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应严格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奖励范围及提高标准。
第十二条 奖励金额分配方案须报区体育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发放结果需报区体育局备案,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巡视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所发的奖励金额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上述所列的奥运会、全国运动会和市运动会计分项目,其他未明确的体育项目参照渝体〔2023〕41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体育局具体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体育局协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