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15
各办公室、各单位、各社区:
现将《莞城街道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莞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7日
莞城街道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部署安排,推动莞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莞城高质量迈向振兴之路,提升新能源产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经济结构向中高端迈进,促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东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1〕118号)和《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财政每年安排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遵照科学安排、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财政预算批复文件执行,若奖励资金超过年度预算资金安排,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后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街道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拟定并制定、修订、撤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管理、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街道财政分局指导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绩效目标;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扶持方式
第六条 资金支持对象必须为在莞城街道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莞城街道依法纳税的企业或单位,企业需从事生产汽车零部件、汽车空调系统的空调总成及其相关零部件、传感器、混合集成电路、模具、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管理系统、电机控制器)、汽车电子装置、发动机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等。
第七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企业发展
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运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等实施技术改造,完善立项备案和纳入统计投资,对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项目总投资金额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企业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
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对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奖励
对上年度经市发改局或市工信局认定的节能降耗项目并获得市财政奖励的,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的1:0.5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研发(R&D)经费投入奖励
以研发企业当年在国家统计联网平台上报的数据为准,分档给予奖励,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奖励
对在莞城街道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并成功推荐进入广东省科技厅评审环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在莞城街道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8 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获得高新企业认定的,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六)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配套奖励。
对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含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配套奖励。
对获得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认定的企业,以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配套奖励。
(七)奖励引荐符合新能源产业发展项目的引荐人
引荐符合莞城街道产业发展导向的国内上市企业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对申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处罚和通报,且项目申报单位今后3年不得申报街道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企业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自申报资金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项目申报单位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失信惩戒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因逾期未按要求足额退回财政资金,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被相关资金主管单位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限制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街道经济发展局负责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莞城街道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凡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根据申请通知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已获得街道相关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程序一般为: 街道经济发展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政府网站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街道会议议事决策制度提请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莞城街道经济发展局解释。对奖励配套项目因上级政策调整的新增、取消或更名等未尽事项,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对上两个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进行受理,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