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18
印发惠城区扶持与鼓励新增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奖励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惠城府办〔2024〕7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城区扶持与鼓励新增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奖励措施》(修订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径向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4日
惠城区扶持与鼓励新增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奖励措施(修订版)
为更好扶持与鼓励我区新投产工业企业提质增效,推动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惠城区扶持与鼓励新增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奖励措施》(惠城府办〔2019〕13号)实施以来的实际执行情况,修订本措施。
第一条 扶持与鼓励对象。本措施适用于2018年10月1日以后,在我区摘牌工业用地的新引进制造业项目,以及本区内企业通过摘牌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用于增资扩产的制造业项目。新引进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企业。
第二条 奖励措施执行分工。涉及高新科技产业园范围内入驻工业企业的奖励申报,由区高新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牵头负责。高新科技产业园范围外入驻工业企业的奖励申报,由所在镇(街道)牵头负责。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三条 新引进摘牌工业用地企业(含一并纳入考核企业)达到以下条件时,可享受如下奖励:
(一)按签订的《惠城区工业项目上地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约定时间和产业类型,提前1个月或以上新投产且投产后6个月内升规纳统的,最高可享受相当于该项目所购买土地价款总额10%的奖励。
(二)按签订的《惠城区工业项目上地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约定时间和产业类型投产,工业产值、税收等土地产出贡献超过约定标准20%以上的,最高可享受相当于该项目所购买土地价款总额10%的奖励。
(三)按签订的《惠城区工业项目土地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约定时间和产业类型投产后3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称号的(包含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最高可享受相当于该项目所购买土地价款总额10%的奖励。
(四)一并纳入作为监管协议考核对象的企业需经审批同意,且项目投产纳统当年应为无产值基数或产值净增长额≥2000万元。
第四条 本区内企业(含因摘牌经营需要设立在本地的全资子公司)摘牌土地用于增资扩产,达到以下条件时,可享受如下奖励:
(一)按签订的《惠城区工业项目上地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约定时间和产业类型,提前1个月或以上投产,扩产企业(含子公司)当年产值净增长额≥1亿元,或母公司产值同比不下降的前提下,下属子公司投产后6个月内升规纳统的,最高可享受相当于该项目所购买土地价款总额10%的奖励。
(二)按签订的《惠城区工业项目上地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约定时间和产业类型投产,扩产企业(含子公司)工业产值、税收等土地产出贡献超过约定标准30%以上的,最高可享受相当于该项目所购买土地价款总额10%的奖励。
第五条 本区内企业租赁土地用于增资扩产,按与区内国有企业、高新园管委会或属地镇(街道)等单位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时间起两年内,项目提前1个月或以上投产,扩产企业当年产值净增长额分别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可分别享受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入驻工业企业除享受本奖励措施外,同时享受市、区现有其他地价优惠政策的,本措施中相关条款与惠州市范围内其他文件中相关条款标准不一致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具体奖励比例及金额视当年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数、企业贡献及申报奖励项目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八条 已享受《惠城区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配套政策》(惠城府〔2019〕4号)及其它有关地价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奖励措施。
第九条 享受本奖励措施的工业企业须书面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惠城区、不改变在惠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享受本奖励措施的工业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第十条 本奖励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措施修订前已享受奖励,如与修订后措施存在不一致的,按照修订后的奖励措施执行修正。
第十二条 本修订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至2024年12月31日,原政策措施及相关附件同步废止。项目投产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30日,有效产值核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修订版政策措施由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