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湾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州市平桂区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扶持办法(试行)(修订版)》已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平桂区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扶持办法
(试行)(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推平桂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就业创业政策杠杆作用,着力解决企业用工难和劳动力就业难问题,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加大政府扶持政策引导,引进一批新兴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平桂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产业增效、财政增收。
第二章 市场经营主体认定标准
第三条 享受扶持办法的市场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场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组织等,下同)的生产经营范围是新兴重点产业以及配套服务,市场经营主体属于综合性企业的,其收入中与新兴重点产业有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0%以上;
(二)市场经营主体的注册地必须在平桂区,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能力。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新兴重点产业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从业人员务工补贴扶持标准
(一)入驻平桂区的新兴重点产业市场经营主体吸纳广西城乡劳动力或广西外具有中专(含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务工达规定月数以上(含),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支付月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黄金珠宝产业按3000元/人标准、服装美妆等其他产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市场经营主体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从业人员务工补贴。黄金珠宝产业从业人员务工月数需达3个月以上(含),服装、电商直播等其他新兴重点产业从业人员务工月数需达2个月以上(含)。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吸纳的务工人员每人只能享受1次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务工补贴,从业人员务工补贴由市场经营主体代为申请。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按规定拨付到市场经营主体银行基本账户,从业人员务工补贴按规定拨付到务工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根据从业人员务工情况按季度一次性向平桂区人社局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平桂区人社局、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并报平桂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申请补贴具体需提交材料如下:
1.《平桂区新兴重点产业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从业人员务工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平桂区新兴重点产业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及相应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劳动合同;
3.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工资发放流水单。
第五条 新兴重点产业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标准
入驻平桂区的各新兴重点产业前100家市场经营主体为在平桂区务工的人员依法在平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的,按400元/人/月标准予以市场经营主体补贴,按100元/人/月标准予以参保人员补贴。市场经营主体单位部分补贴实行“免申即办”,即市场经营主体无需提供材料申报,由平桂区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每季度向平桂区人社局提供新兴重点产业市场经营主体名单,平桂区人社局联合平桂区医保中心通过业务经办系统导出申报单位参保人员名单并按实际缴纳社保人数按季度向平桂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申报单位参保人员个人部分补贴由各单位填写《平桂区新兴重点产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于每季度提供给平桂区人社局代为申请,平桂区人社局审核参保人员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市场经营主体参保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专业人才培训扶持政策
平桂区新兴重点产业市场经营主体及配套企业所需各类专业人才,如黄金珠宝交易、电商、金融等从业人员培训事项及经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先由新兴重点产业市场经营主体及配套企业或平桂区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向平桂区人社局提交需求计划,再由平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实施。
第七条 城乡劳动力就业推介补贴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为平桂区新兴重点产业市场经营主体推介城乡劳动力就业,经向平桂区人社局报备后并和市场经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就业达1个月以上(含)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推介务工人员在市场经营主体务工的月数,申请城乡劳动力就业推介补贴。推介人员在市场经营主体持续务工时间达1个月以上(含)不满2个月的按4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推介人员在市场经营主体持续务工时间达2个月以上(含)不满3个月的按7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推介人员在市场经营主体持续务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含)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机构重复推介人员到新兴重点产业市场经营主体就业不再享受补贴。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机构向平桂区人社局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平桂区人社局负责审核并报平桂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申请补贴具体需提交材料如下:
(1)市场经营主体出具的推介人员在职确认佐证材料;
(2)推介补贴申请及推介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 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奖补
(一)年度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力到平桂区新兴重点产业市场经营主体稳定就业达3个月以上的,根据就业人数规模给予机构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奖补: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含)的,奖励机构2万元;就业人数达100人以上(含)的,奖励机构5万元;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含)的,奖励机构10万元;就业人数达300人以上(含)的,奖励机构15万元。机构重复推介人员到新兴重点产业市场经营主体就业不再享受奖补。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机构向平桂区人社局提交奖补申请,平桂区人社局负责审核并报平桂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申请补贴具体需提交材料如下:
(1)市场经营主体出具的推介人员在职确认佐证材料;
(2)奖补申请及推介人员花名册。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标准
(一)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下同)。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缴纳社会保险所属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在自治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向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补贴具体需提交材料如下:
1.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招用高校毕业生名册;
3.毕业证书和劳动合同(均核原件)。
平桂区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标准
(一)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平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脱贫劳动力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向平桂区人社局需提交具体材料如下:
1.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脱贫劳动力身份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核原件)。
平桂区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标准
(一)在平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平桂区新兴重点产业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
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一年12月或结合实际确定)相比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增岗位数量分月进行核算。相应的基准月每2年调整1次。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1.企业新增岗位人员社保补贴花名册;
2.企业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
3.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平桂区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九、十、十一条所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入驻平桂的各新兴重点产业企业已享受新兴重点产业企业社保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第九、十、十一条所列社保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扶持标准
(一)经平桂区人社局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其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留用当月就业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补贴的增额部分,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补贴享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见习基地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平桂区人社局申报上一个季度的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和见习基地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提供的补助发放凭证;
2.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3.新增见习人员的,须提供身份证和就业见习协议书。同时,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还须;属毕业学年毕业生的,还须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属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其《就业创业证》信息。
4.就业见习期满或就业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见习人员,须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终止证明》。
5.属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申报2000元/人/月见习补贴的,还须提供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补贴申报表》。留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补贴扶持标准
(一)对首次在平桂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所创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补贴时仍在经营的,则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向平桂区人社局具体需提交材料如下:
1.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高校毕业生(核原件)或毕业年度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核原件)或学校证明;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身份证明;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纳税证明或企业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平桂区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扶持标准
(一)对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该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补贴时仍在经营的,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向平桂区人社局需提交具体材料如下:
1.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5.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均核原件);
6.就业人员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对公账户工资流水。
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第4、第6两项佐证材料。
平桂区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本条所列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符合多个创业补贴申请条件,只享受1次创业扶持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享受创业扶持补贴。
第十五条 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扶持标准
(一)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含)签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在平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1.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核原件);
4.劳动合同(核原件)。
平桂区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扶持标准
(一)对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与之签订1年(含)签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在平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平桂区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1.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
2.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3.劳动合同(核原件);
4.脱贫劳动力身份证明材料。
平桂区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扶持标准
(一)平桂区就业帮扶车间与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为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人员购买不低于15元/人/月人身意外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按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就业帮扶车间向平桂区人社局提供就业帮扶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花名册、劳动合同、通过银行发放劳动报酬凭证原件或《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平桂区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帮扶车间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就业券”补贴扶持标准
(一)对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平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按券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人社部门通过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就业券”,每月对属地企业吸纳持“就业券”人员就业和社保参保情况进行系统数据比对校验,将符合申领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条件的,生成《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花名册》,并将《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花名册》通过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短信告知企业。企业登录人社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领确认,平桂区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第十九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扶持标准
(一)对组织平桂区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且同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同一劳动力的,一年给予一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向我区招工企业推荐介绍劳动力之前或当日,必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不报备不核拨补贴)。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2.推荐人员花名册;
3.成功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输送人员到企业面试或入职的图片或视频(包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佐证材料;
5.农村劳动力身份证明材料;
6.招工企业与被介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
平桂区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基本账户或劳务经纪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已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不能重复享受第七条城乡劳动力就业推介补贴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兴重点产业包括黄金珠宝、服装、美妆、大数据、电商直播等产业。具体市场经营主体所属的重点产业划分由平桂区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认定划分。
第二十一条 第四条至第八条政策所需资金由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从平桂区人社局相关培训和补贴专项资金预算中解决);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政策所需资金由上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平桂区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贺平政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平桂区新兴重点产业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从业
人员务工补贴申请表
2.平桂区新兴重点产业从业人员花名册
3.平桂区新兴重点产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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