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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林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4-05-15 10:28     来源:玉林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市、区)经科局、玉东科工局,各开发园区管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玉林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15日

附件

玉林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玉林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玉林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广西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暂行)》(桂科高字〔2021〕90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全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领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中心建设主要围绕我市装备制造、新材料、绿色食品、医药健康(含香料)、纺织服装等主导产业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储能等新兴产业,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需求,聚焦技术前沿、贴近产业需求,着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着力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大装备受制于人”的问题,为产业领域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提升关键领域产业竞争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情况开展评估,研究制定支持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人员、运行经费、场地、研发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检查、监督相关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配合做好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确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在技术上处于辖区内行业领先地位,有在同行业前列的高水平科技成果;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建立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每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在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企业牵头建设,产业链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参与。牵头建设的企业须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满1年以上。

——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除了符合第六条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近3年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农业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近3年平均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近3年累计开展聚焦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不少于5项(含自主立项)。

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行业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制度;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近3年实现科技成果转化2项以上。

2.由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的单位首席专家或单位负责人担任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拥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意识和较高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

3.有良好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组织构架,制定有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4.有应用于本专业领域的固定的研发场所,能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确保市技术创新中心稳定高效运行。

5.具备本行业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本行业工程技术试验的能力。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申请建设。牵头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年度建设通知要求,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送市科技局。牵头单位(建设单位)为中直(区直)驻玉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2.专家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形成咨询论证意见并提出建设建议。

3.现场考察。根据专家组意见建议进行现场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4.批准建设。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年度市技术创新中心拟建设名单,经市科技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下达批准建设文件。

5.评估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

评估通过的,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评估不通过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九条  对已获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经绩效考核评估为“优秀”档次的,可申请转建为市技术创新中心。

由转建单位提出转建认定申请。市科技局根据建设单位转建认定申请、经市科技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拟转建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文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对通过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局发文认定并颁发统一定制的牌匾。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制定管理章程,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的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根据《玉林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如变更名称、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由牵头建设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存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牵头单位(建设单位)主体消失或者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开展日常科技活动的;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绩效考核评估为“不合格”档次,整改期满评估未通过的;

(七)建设期内平台的牵头单位(建设单位)存在上述第(一)至第(五)款其中之一情况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被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获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自动进入玉林市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库,对提档升级的平台的相关激励措施按《玉林市加快培育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上级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玉林市+核心产业技术领域+技术创新中心”的形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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