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2-31 17:35来源 : 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4403040101/2024-11933739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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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24〕9号
- 信息索取号: 4403040101/2024-11933739
- 责任部门:福田区投资促进局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我市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现决定对《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23〕7号)作如下简易修改:
一、延长政策有效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政策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续期期间内如新政策出台实施,原政策即行废止。
二、调整机构名称表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修订后的福田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福司〔2024〕1号),调整政策文本中的各相关单位名称。
此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后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科学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促进局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各街道、各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管属地(辖区)管招商、管产业(行业)管招商、行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产业资金、政府产业用房等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新落户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五条 招商引资对象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以下企业(机构、个人):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科技创新、文化时尚、商业、先进制造、高端服务、战略新兴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按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年,累计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或分租,否则须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一)经批准,为本区举办的重大招商推介活动,对活动承办单位,经审计核定,给予一般不超过800万元支持;
(二)为福田区专题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活动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核定金额的50%,给予年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招商合作支持
(一)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
(二)招商项目引进支持。鼓励全社会力量(包含各类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和个人)引荐招商项目,对为本区有效引进相关招商项目的机构(包含各类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或个人(不包含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包含被引荐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年。
第十条 实际利用外资支持
对获得市利用外资奖励的项目,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等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 附 则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23〕7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政策图解
相关政策解读: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福田区投资促进局
联系电话:0755-8891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