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
2.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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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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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
2.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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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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