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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24 22:30 撰稿人: 来源:南宁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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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精神,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介绍重点群体就业的工作,确保就业补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管理,现就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获得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

(一)在我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

(二)用工企业与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或自治区本级)依法为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

(三)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工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关联、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交叉关联、控股或出资关联等);

2.用工企业属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包括从事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业务的机构)。

二、补助标准

为吸纳就业能力强、就业示范效应好的用工服务重点保障企业推荐就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为其他企业推荐就业,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南宁市所辖七城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南宁市本级”)范围内的用工服务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人社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公布,其他五县(市)范围内的名单由所在县(市)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同一年度内一人只能补助一次,且同一年度内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同时享受

三、 办理程序

(一)申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符合补助条件的6个月内申报,每月1日—15日提交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1.线上申报:登录广西“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s://www.gx12333.net/si/#/modules/home/home)填写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用工企业在南宁市本级注册登记的,选择审批部门所在地“南宁市本级”进行申报。用工企业在其他五县(市)注册登记的,选择所在县(市)申报]:

(1)南宁市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人员花名册扫描件及电子版;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工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代理招工服务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扫描件;

(3)相应的代理招工服务费用发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代理招工费用书面确认函扫描件或照片;

(4)失业登记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就业人员为失业登记人员,且失业登记地在广西区外,需提供)。

2.线下申报:前往南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申报;用工企业在五县(市)注册登记的,还可到当地就业服务大厅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申请表;

(2)南宁市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人员花名册原件;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工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代理招工服务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

(4)相应的代理招工服务费用发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代理招工费用书面确认函原件;

(5)失业登记材料复印件(就业人员为失业登记人员,且失业登记地在广西区外,需提供)。

(二) 审核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及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未通过审核的,应及时反馈说明。

四、资金来源

介绍就业补助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广西“数智人社”系统或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和单位信息的,可再行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流程。

(二)申请补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协助骗取补助资金的工作人员,除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认真对照补助条件严格审核把关。经办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照补助条件开展专项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且不限于电话抽查、上门实地核查;对在专项审查中发现存在虚报冒领情况的,责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作出不予发放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等相关处理。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南宁市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申请表

         2.南宁市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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