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宣传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市(州)金融监管分局,各市(州)总工会、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保险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安排,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更好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功能,构建政府引导、政策激励、部门协同、服务便捷、能参尽参的新格局,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让参保群众享有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和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自主自愿。鼓励企业尽力而为建立企业年金,支持职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归属于职工个人,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按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的企业年金方案进行自主分配,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二)分类推进。在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范围内,根据我省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企业发展情况,分类确定建立企业年金的目标任务和方法路径,允许通过低缴费水平起步,少部分人员先覆盖的方式建立企业年金,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三)部门协同。建立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各尽其力的工作协同机制,加强沟通,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省企业年金发展,为企业发展和人才引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优化服务。加大企业年金公共服务供给力度,改进服务方式,统一全省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精简备案材料,优化工作流程,拓宽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效,保障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二、目标任务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职工普遍建立企业年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职工实现能建尽建。
(一)企业普遍建立。推动实现盈利的在川国有企业和职工全面建立企业年金,支持在川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培育企业和职工普遍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在川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和职工逐步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劳务派遣单位为具备条件的被派遣劳动者建立企业年金。
(二)其他用人单位能建尽建。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企业年金办法为编制外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引导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照企业年金办法建立企业年金。
(三)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纳入范围。鼓励地方或主管部门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三、支持政策
(一)灵活选择缴费标准。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按比例缴费、定额缴费或比例和定额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按比例缴费的,可选择较低的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定额缴费的,可在规定的工资总额比例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金额。具体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二)有序确定人员范围。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根据用人单位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可优先将在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等纳入企业年金计划,再逐步扩大范围。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建立企业年金,可根据不同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批次将具备条件的被派遣劳动者纳入企业年金计划。
(三)强化资金统筹力度。鼓励用人单位统筹资金安排,压缩非必要开支,为建立企业年金提供资金支持。
(四)创新企业年金建立方式。鼓励行业、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为行业或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统一发起建立企业年金。加入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可与发起单位签署授权协议,由发起单位代为执行委托人权力。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制外工作人员按企业年金办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决定。
(五)支持建立专项人才年金计划。获得人才称号的专家、学者和高技能人才等人才没有参加企业(职业)年金的,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建立专项人才年金计划。各地可为建立专项人才年金计划创造条件,提供资金支持。
(六)支持用人单位合理分配年金。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充分协商,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确定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分配办法。单位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可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向单位关键岗位、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或临近退休人员等适当倾斜,还可按职工工作岗位、职务职级、工作年限、荣誉奖励、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设置分配系数,通过分配系数确定分配金额。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单位缴费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建立年金企业的金融产品,努力满足其金融需求,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条件。对建立年金的拟上市企业,要提供上市辅导、融资服务等多方面的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放开企业年金个人投资选择。
(八)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为建立年金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支持企业用工需求,支持各类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和专家称号,为企业发展培训技能人才,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为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支持帮助,为企业发展提供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为建立年金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九)放宽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对身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可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发展企业年金是建立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构建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良好格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年金发展综合管理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做好备案审查、基金监管等工作;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资、工会、工商联等部门要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条件;税务部门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企业年金资金的监管,促进依法合规,督促金融机构按照约定的投资需求,以企业年金增值为导向,丰富产品供给,为适度提高企业年金收益水平创造良好条件;其余各部门要为发展企业年金提供帮助和保障,合力推进企业年金发展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宣传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将企业年金政策宣传解读到位、精准推送到用人单位和职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信、国资、税务、金融管理、工商联等部门要加强企业年金知识培训,培养一批发展企业年金的行家里手和明白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联合省级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组建发展企业年金省级宣讲团,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年金政策宣讲活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企业年金宣传计划,搭建宣传平台,适时宣传政策,共同营造发展企业年金的良好环境。
(三)优化管理服务。各地各部门要为发展企业年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要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把发展企业年金作为工作责任,摆上重要日程,抓好任务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年金备案绿色通道,简化备案材料,缩减备案时间,做到应备快备。要采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利用全省社保信息系统开展网上备案,实现全流程网办。会同企业年金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建立企业年金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定期通报企业年金发展信息。服务企业年金的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自主一体机等渠道,建立企业年金公共服务系统,提供政策咨询、方案制定、投资收益查询等服务,为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创造良好条件。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