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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关于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惠阳就业专项补助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5-04-09  浏览次数:16

     为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按照《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第二批)〕的通知》(惠财农〔2024〕1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有效合理用于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惠阳就业,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提高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工作积极性,实现外省脱贫人口稳在岗位,稳在企业,稳在惠阳。

二、工作措施

(一)认真梳理就业人员信息。对在我区务工的外省脱贫人口就业情况进行跟踪摸底调查,重点对外省脱贫劳动者在我区的就业现状、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下步就业意向、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逐一摸排,核实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信息和用工企业信息,并适时形成拟享受政策人员清单。

(二)实施稳岗就业补助项目。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对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实施一次性交通补贴等2项补助项目,按照当年下达安排资金确定名额,按照申请顺序发放完毕即停止受理,不影响单位和个人享受其他吸纳就业补贴项目,3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领。一次性补助项目分别如下:

1.一次性交通补助。在我区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包含三个月)社会保险费且在岗的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人社部门发放的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助的人员及2021—2024年已享受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就业相关补贴人员除外),给予脱贫人口个人一次性交通补助1500元/人。

2.用人单位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补助。在我区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劳务派遣机构除外),积极招用外省脱贫劳动者(已享受过人社部门发放的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助的人员及2021—2024年已享受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就业相关补贴人员除外),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包含三个月)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发放一次性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补助800元/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把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意义,用足用好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深化拓展协作帮扶成效。各部门务必要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有力,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及时跟进落实。

(二)强化部门联动。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建立我区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进行专项补助部门间联审机制,由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对有关补助资金进行联合审核把关,区税务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数据查询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安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人社局等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对日常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进度等进行及时反馈、协调,确保取得实效。

(三)保障政策落实。以自主自愿申报为原则,对稳定脱贫人口在我区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且符合各项补助申领要求的企业和个人,积极引导和协助做好补助的申报和发放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四)加强资金保障。上述2项补助项目经费在该年下达安排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如有不足,差额部分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在该年度预算安排的惠阳区扶贫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中解决。要确保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涉及补助资金一般通过区人社、区乡村振兴部门受理审核后,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授权代发银行拨付到相关企业或个人账户。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本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人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补充指引文件。           

附件:

惠阳区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惠阳就业专项补助申领指南

  1. 基本原则

(一)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惠阳区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来源为该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名额按照当年下达安排资金确定,该笔资金按照申请顺序予以办理,发放完毕即停止受理,3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领。

(二)规范资金审核流程。通过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后,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授权代发银行拨付到相关企业或个人账户。

(三)强化资金审核监管。根据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要综合运用大数据对比、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专项补助项目

(一)一次性交通补助

补助对象:在惠阳区就业的外省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人社部门发放的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助的人员及2021—2024年已享受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就业相关补贴人员除外)。

补助条件:外省脱贫人口到惠阳区企业就业,相关人员至申请时仍在岗,且申请时在当前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包含三个月)社会保险费。

补助标准:一次性交通补助1500元/人。

提交材料:1.《惠阳区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惠阳稳岗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吸纳外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补助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惠阳区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除外)。

补助条件:区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积极招用外省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人社部门发放的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助的人员及2021—2024年已享受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就业补贴人员除外),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包含三个月)社会保险费。

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助800元/人。

提交材料:1.《惠阳区用人单位吸纳外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补助申请表》;2.用人单位吸纳外省脱贫劳动力花名册;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脱贫人口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惠阳区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惠阳稳岗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docx.docx

        附件2.惠阳区用人单位吸纳外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补助申请表docx.docx

        附件3.用人单位招用外省脱贫人员名单汇总表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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