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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4  浏览次数:337

https://qh.sz.gov.cn/gkmlpt/content/12/12360/post_12360851.html#2351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关于支持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支持和引导高水平研发中心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更好整合运用全球全国创新资源,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研发创新平台,打造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集聚区,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研发中心集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每家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研发准备金支持;其中属于跨国企业全球研发中心的,可再叠加给予最高600万元研发准备金支持。研发准备金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支付。

  二、加大研发空间供给

  研发中心可以参照前海物业相关政策申请空间支持,申请方式以申报通知为准,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根据研发人员数量、专利数量、研发投入强度、产品标准等指标进行综合遴选。

  (一)对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全球研发中心自起租之日起予以两年免租支持,第三年按市场参考价三折给予办公用房支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自起租之日起予以一年免租支持、第二年按市场参考价五折给予办公用房支持。

  (三)研发中心按照入驻后实际办公人员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申请办公空间,超出该标准的面积不享受上述租金优惠。对跨国企业全球研发中心申请的超出面积按照市场参考价五折收取租金,对企业研发中心申请的超出面积按照市场参考价七折收取租金。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海管理局加强对研发中心税收政策的资格核定指导服务,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四、研发费用支持

  研发中心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直接投入费用(不含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按照费用总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五、技术攻关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按照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有关规定申报市级技术攻关项目,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市科技创新局给予揭榜挂帅类项目单个不超过3000万元、论证类项目单个不超过1亿元资金支持。对于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中的市区联动项目,前海管理局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六、产学研协同和开放创新支持

  鼓励研发中心依法联合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地和专业指导,加强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创新。支持研发中心利用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依法使用深圳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共性技术基础平台、科技信息公共服务、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等资源。

  支持企业探索“区内注册、海内外经营”等新模式,在前海合作区发展以高新技术出海业务为主的研发中心,依托深圳·前海出海e站通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七、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服务

  支持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施好专利优先审查、专利预审、专利确权、专利导航等服务,提高研发中心专利申请效率。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深圳分中心为研发中心提供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护航企业出海。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前海港资企业协议选择香港法律解决合同纠纷,支持选用香港作仲裁地解决民商事纠纷。

  八、其他支持

  支持研发中心按规定享受前海科技创新、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等各类产业资金政策。支持研发中心按照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有关政策享受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研发中心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前海合作区住房保障、人才政策等支持。

  前海管理局依法依规为研发中心提供资金、人才、数据、物资等要素跨境便利服务。鼓励企业充分利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前海综合保税区各项政策开展创新业务。

  九、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研发中心”包括“企业研发中心”和“跨国企业全球研发中心”两类,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2.实质性从事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纳统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第73类“研究和试验发展”。

  3.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4.在深圳市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或1500万元人民币(从研发中心设立之日起累计满200万美元或1500万人民币)。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20人。

  跨国企业全球研发中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境外母公司或全球经营的境内母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母公司应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跨国生产、销售、金融、研发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2.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研发成果以设立在前海合作区并实际经营的研发中心或其他分支机构为主体成功申请知识产权。

  3.在深圳市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7000万元人民币(从研发中心设立之日起累计满1000万美元或7000万人民币)。

  申请本措施支持的研发中心本单位及其人员未处于承担或者参股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禁止期限内,不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名词解释

  1.本措施所称“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1)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2.本措施所称“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以及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3.本措施所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4.本措施所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5.本措施所称“仪器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三)本措施涉及的支持资金的申请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与发放,并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予以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资金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支持资金进行同比例调整。

  (四)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措施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涉及的具体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省市及前海现有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符合本措施支持政策及南山区、宝安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本措施自2025年9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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