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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3号)

2025-04-28 16: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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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称广西)科技创新工作发展,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广西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下达预算,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引导资金实施方案,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和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组织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上报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和绩效自评报告,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科技委员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广西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和规划;

(三)优先支持各市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引导支持地方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围绕广西“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深入实施科教兴桂战略、人才强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广西,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根据自治区年度工作重点,安排以下一类或几类项目。

(一)重大科技任务。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需要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区市联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我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我区实际,针对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六条  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资金,可以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可以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上述支持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优化。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优先支持各市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结合国家区域科技发展战略任务,根据广西相关规划、地方产业发展特色和年度重点任务,及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指南应充分征求和听取各市意见,对直接补助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引导各设区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地方申报的项目;直接补助项目中涉及国家战略及特定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平台建设、成果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可采取竞争择优等方式征集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对于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经费预算、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对于后补助及其他支持方式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在本办法原则下根据不同补助类型具体实施,经考核评估合格,可直接纳入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推荐单位和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制定评审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综合项目申报单位的研发条件、项目可行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因素明确评审标准等,按规定程序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广西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十三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市县实施的项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全过程预算绩效跟踪和监督。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本级资金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自治区科技厅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项目推荐单位和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管理使用引导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引导资金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项目承担单位对报送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和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项目管理机构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赋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和其他相关改革的要求,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政策措施,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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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科规字〔202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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