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1 12: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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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我们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修订)》(桂科政字〔2022〕7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广西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实际发生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经属地设区市科技局牵头核实,已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填报统计年报的统计数据。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以下简称投入强度),是指经科技部门审核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
本办法所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以下简称财政奖补),是指由自治区财政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对奖补年度(指具体申报通知中所规定的奖补年度,下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资金,支持企业继续开展研发活动。
第二章 奖补条件和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补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区内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企业近3年内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企业需建立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并将开展的研发活动情况依法如实填报统计报表。
(三)需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并按规定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四)诚信开展科研活动。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予奖补:《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范围内企业未依法依规填报数据;存在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并处于失信行为惩戒期内;未按要求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奖补资金下达前企业注销;其他不符合奖补的情形。
第四条 根据奖补年度投入强度,以奖补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增量为基数实行奖补。具体如下: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分四档进行奖补:
1. 奖补年度投入强度≥5%或奖补年度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增量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按奖补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3%核算奖补;
2. 满足第一档条件,并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奖补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4%核算奖补;
3. 满足第一档条件,并处于有效期内的瞪羚企业,按奖补年度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5%核算奖补;
4. 满足第一档条件,并处于有效期内的科技领军企业,按奖补年度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6%核算奖补。
以上四档奖补不得重复享受,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经核定奖补金额不足2万元的,不予以奖补。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申报财政奖补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申报。企业完成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如实填报奖补年度的研发活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每年申报时间结束后,申报端口原则上不再开放。
第八条 初审推荐。各设区市科技局牵头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经初审无误后,以设区市为单位推荐上报至自治区科技厅。
第九条 汇总核定。自治区科技厅汇总所有申报信息后,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汇总信息进行核定,经核定后的奖补企业名单将在自治区科技厅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下达资金。奖补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予以下达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财政奖补资金,负责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财政奖补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财政奖补资金年度计划,提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拨付财政奖补资金;指导并组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备案工作;组织财政奖补的年度申报、核定、公开等,负责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复核,负责绩效管理和相关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及信息共享等。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推荐工作,对企业申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及企业科研诚信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名单推荐上报至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助开展全区工业企业财政奖补申报工作;协助开展工业企业财政奖补申报材料的审核;引导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助同级科技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奖补申报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的奖补申报材料;引导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职责:
(一)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研发活动管理制度,诚信开展研发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效益。
(二)企业应按时、如实填报税务报表、统计报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如实申报财政奖补。
(四)企业应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创新监测统计工作。
(五)企业获得奖补资金后,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发生变化,导致应享受奖补资金减少的,应及时告知属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并退回减少的奖补资金。
(六)企业应及时更新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上留存的单位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确保奖补资金顺利发放。
第五章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或配套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支出。企业应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和涉及的研发项目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和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在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法、违规、违纪、失信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财政奖补激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年度为2023年至2025年。本办法实施后,自治区之前印发的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财政奖补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文件下载:
桂科规字〔2025〕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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