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7-03 15:03 来源: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字号: 【大 中 小】 【内容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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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文规〔2025〕4号
各区(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影视产业高地,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推动广东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7月1日
深圳市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微短剧产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20分钟以内,具有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网络视听产品。本规程所称的微短剧产业是指以生产和播放微短剧为主要目的的网络视听产业活动,包括剧本创作、拍摄制作、播放、营销推广、技术研发、产业服务、主题活动等微短剧生产与传播等环节。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从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用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实施的相关资助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的单位;
(二)申报单位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请具体扶持计划项目的,还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所列有关要求。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优秀剧本创作奖励
(一)奖励条件:
1.剧本已完成创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剧本创作扶持计划;
(2)入选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微短剧+”行动计划推荐等有关目录;
(3)入选广东省、深圳市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原创网络视听精品项目、跟着微短剧游广东、省文艺精品扶持等有关目录。
2.剧本版权方或备案方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的企业。同一剧本仅受理一家申报单位申报。
3.作品获得广东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在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
(二)奖励范围:剧本研发成本,包括剧本创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力成本、版权购买及使用费、版权登记保护费用、实地采访调研费用、会议及差旅费用等与所申报剧本的创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奖励标准:
1.入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剧本创作扶持计划,经评审认定优秀并成功上线播出的微短剧剧本,按照不超过制作成本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入选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微短剧+”行动计划推荐等有关目录并上线播出的,按档次给予每部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1)微短剧制作成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2)微短剧制作成本在30(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最高给予15万元奖励;
(3)微短剧制作成本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最高给予8万元奖励。
3.入选广东省、深圳市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目录、原创网络视听精品项目库、跟着微短剧游广东、省文艺精品扶持等有关目录并上线播出的,按档次给予每部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微短剧制作成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2)微短剧制作成本在30(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3)微短剧制作成本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鼓励创作反映深圳题材、宣传提升深圳城市形象的剧本,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的扶持额度。
同一家单位同一年度最多申报3个项目参评优秀剧本,评审通过后合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剧本同时满足上述1-3条申报条件中两条以上的,只需申报一次,评审通过后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四)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七条 来深取景拍摄资助
(一)资助条件:
1.单部作品在具有深圳标识性的场景现场取景拍摄不少于5处;
2.作品对深圳城市形象提升和旅游宣传推广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展示深圳积极正面城市形象、在国内外主流社交媒体产生较高讨论度、有效推动取景地成为热门打卡点、有效引导社会公众关注深圳文旅产品或服务等;
3.作品获得广东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在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后获得微短剧板块热度年度排名前100名;
4.申报单位为作品的版权方/备案方/承制方/出品方。同一作品仅受理一家申报单位申报。
(二)资助范围:拍摄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差旅、场地/设备/交通工具租赁、服化道、版权、保险、后期制作等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宣推、投流成本。
(三)资助标准:根据评审结果,分档次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原则上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剧本研发和制作费用合计金额的30%。
1.项目主要取景点在深圳,剧情内容、台词等明确出现深圳元素,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20次(含)以上、合计时长4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项目主要取景点之一在深圳,剧情内容、台词等与深圳相关,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15次(含)以上、合计时长3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3.项目在深圳部分取景,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10次(含)以上、合计时长2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4.项目在深圳部分取景,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5次(含)以上、合计时长1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八条 微短剧发行播映奖励
(一)奖励条件:
1.作品由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的企业担任发行方/版权方/承制方/出品方,并作为申报机构。同一作品仅受理一家申报单位申报;
2.作品已获得广东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唯一节目登记备案号,并在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
(二)奖励标准:按照发行播映收益情况,给予不超过发行播映收益10%、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个作品在多个平台播出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1.横屏作品在主要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发行播映收益不低于5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发行播映收益10%、最高100万元奖励;竖屏作品在主要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发行播映收益不低于5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发行播映收益10%、最高50万元奖励。
2.横屏或竖屏作品在其他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发行播映收益不低于5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发行播映收益10%、最高30万元奖励。
(三)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九条 精品微短剧创作资助
(一)资助条件:
1.作品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文化等题材策划创作;
2.作品由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的企业作为版权方/承制方/出品方/发行方/备案方,并作为申报单位。同一作品仅受理一家申报单位申报;
3.作品获得广东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在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
(二)资助范围:申报项目剧本研发成本(参照第六条)和拍摄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差旅、场地/设备/交通工具租赁、服化道、版权、保险、后期制作等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宣推、投流成本。
(三)资助标准: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中宣部电影卫星频道(CCTV-6)、电视剧频道(八套)首播;在国内网络视听平台首播、获得微短剧板块热度年度排名前50名的作品,根据评审结果,分档次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原则上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剧本研发和制作费用合计金额的30%。
1.微短剧制作成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微短剧,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
2.微短剧制作成本在30(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普通微短剧,最高给予30万元资助;
3.微短剧制作成本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他微短剧,最高给予9万元资助。
(四)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十条 微短剧出口奖励
(一)奖励条件:
1.申报单位作为版权方/承制方/出品方/发行方在海外发行播映微短剧产品,同一作品仅受理一家申报单位申报;
2.项目出品质量高、传播效果好、社会反响佳,对于传播中国文化、讲好深圳故事有积极促进作用;
3.项目音频或字幕至少有一项使用外语。
(二)奖励标准:按照申报单位当年全部微短剧海外发行、版权及其他相关收入,分档次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
1.对满足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由我局推荐申报,获评后给予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50万元、重点项目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满足深圳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认定申报条件的,由我局组织评审,获评后分档次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两项资助可同时申报,如同时获评则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三)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同一微短剧项目可以同时申报第六条至第十条资助。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微短剧项目资助金额叠加后,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微短剧技术研发创新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主要应用于微短剧产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微短剧创作工具研发、微短剧平台研发、微短剧出海应用研发、互动剧研发、微短剧相关SaaS、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的研发;
2.申报项目已完成开发并投入使用,且申报单位拥有申报项目知识产权;
3.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相关产业经营的企业;
4.申报项目对提高微短剧制作及推广的效率和质量有明显提升作用。
(二)资助范围:与项目相关的建设投资、设备/云服务等软硬件购买或租赁、软件授权、研发、人力、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费用。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资助。
(四)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微短剧产业集聚发展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为产业园区/基地等产业集聚空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2.申报项目运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产业空间运营的企业或机构,运营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3.申报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属于服务微短剧产业的办公空间或办公+拍摄综合空间,建筑面积和已入驻微短剧企业数满足相应条件,对促进微短剧产业集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能为从业企业提供优质的配套服务;
(2)项目为主要用于微短剧拍摄取景的影棚或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为微短剧拍摄制作提供优质的软硬件服务,已服务微短剧企业不少于10家;
(3)项目属于微短剧主题产业园,满足有关部门对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要求,经上级有关部门评审,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已获得过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二)资助范围:
1.项目属于服务微短剧产业的办公空间或办公+拍摄综合空间的,对项目相关建设、改造提升、公共平台研发和人员、宣传推广等运营管理费用进行资助;
2.项目属于主要用于微短剧拍摄取景的影棚或基地的,对项目相关建设、研发和运营管理费用进行资助;
3.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资助标准:
1.项目属于服务微短剧产业的办公空间或办公+拍摄综合空间的:
(1)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已入驻微短剧相关企业不少于20家,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500万元给予资助;
(2)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已入驻微短剧相关企业不少于10家,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给予资助;
2.项目属于主要用于微短剧拍摄取景的影棚或基地的,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为微短剧拍摄制作提供优质的软硬件服务,已服务微短剧企业不少于10家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给予资助;
3.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最高奖励300万元,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举办微短剧主题产业活动资助
(一)资助条件:申报项目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微短剧相关展会、交易会、论坛等产业活动,对推动深圳微短剧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资助范围:举办活动产生的场地租赁及搭建、设备租赁、宣传推广、会议会务、差旅、交通运输、人力成本、嘉宾邀请等费用。
(三)资助标准: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资助。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批次最多可以申报三个单项或系列产业活动,每项/系列活动时长原则上不超过7天,资助金额可以叠加。
(四)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确定当年扶持项目类别,依据本规程编制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方向、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内容,具体内容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申报承诺书。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受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申报时间截止后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内容齐备性和真实性、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失信行为等情况,并于30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组织进一步项目评审或核查。
第十九条 项目需进行专家评审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不同扶持计划类别的评审要求,分类开展项目评审工作;需进行审计的,应组织专项审计工作;需现场考察或现场考核的,应组织实施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情况和项目审核或评审、核查结果,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对已通过相关程序核定或认定且无须再次评审或核查的项目,直接以核定(认定)文件或审核结果作为依据,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失信行为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部门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名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集体决策审定。
第二十一条 扶持项目名单应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类别等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扶持范围。对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对不予扶持的项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及时反馈不予扶持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在获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拨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评价等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监管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回专项资金,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深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三)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申报单位或项目因意识形态或知识产权等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执行期间,新出台的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或措施在支持领域、计划类别、资助标准等方面与本操作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台的政策或措施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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