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7-07 浏览次数: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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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关于印发《“科技沙田”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各村(社区):
《“科技沙田”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田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4日
“科技沙田”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方案
(2025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5〕1号)及《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5〕2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按照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高质量发展,聚力打造“湾区至美 滨海港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科技沙田”专项资金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科技沙田”专项资金的重要意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实施“科技沙田”专项资金,不但有利于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强全镇综合竞争力,同时助推东莞经济跨越下一个万亿大关,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重大机遇,全力跑出东莞高质量发展加速度,全面打造“湾区至美 滨海港城”建设。
(二)准确把握实施“科技沙田”专项资金目标要求。实施“科技沙田”专项资金,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以此为契机,以企业为主体,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模式,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和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发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创产业升级新优势。
二、实施“科技沙田”专项资金的政策措施
“科技沙田”专项资金整合为5大板块共17个财政专项,全方位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从2025年开始,镇政府计划每年投入2000万元,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本方案所称的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通过国家、省、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本方案中所述专项资助、配套、奖励资金均来源于“科技沙田”专项资金,获得资助、配套、奖励的企业(科技服务团队、中介、行业协会除外)必须是在沙田注册的独立法人主体,超出当年预算或各专项资金限额部分的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
(一)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板块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科技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引进科研团队、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体)和孵化器或加速器。
(1)支持科技创新机构和平台认定。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主要包括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分别给予运营机构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运营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
(3)鼓励产业园区围绕企业成长需求,集聚资源要素,增加服务功能,打造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园区。对园区内培育的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家及以上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3家及以上(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1家或以上),按申报年度对园区奖励3万元。
2.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
(1)支持参加知识产权项目评选。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只能申请一次镇财政奖励。
(2)支持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对新获得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3.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1)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市科技局推荐并获得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2万元申报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5万元认定奖励。
(2)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对企事业单位的研发(R&D)经费投入情况实行奖励。对获市级研发投入增量补助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0.5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上限为30万元。
(3)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认定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通过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5件。
(4)鼓励参评科学技术奖。对积极参评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并通过相关申报系统审核的项目,奖励5000元;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5万元和15万元;对于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4.设立产学研发展专项资金
(1)鼓励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的技术项目合作,产生一定科技成果或经济效益的项目,奖励2万元。
(2)鼓励企业自主或联合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关键性技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有关部门给予立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市重大项目、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及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企业对优势领域研究的科技成果(技术需求服务)产业化、工程化。对科技成果(技术需求服务)成功评价入库的,对每项科技成果(技术需求服务)奖励2000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奖励5项;对科技成果(技术服务需求)成功落地转化的,对每项科技成果(技术需求服务)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奖励5项。
5.设立科技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1)支持企业贷款贴息。对通过贷款贴息项目审核的企业,按市财政贴息金额1:0.5比例再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贴息上限为10万元。
(2)支持和培育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及管理公司。对落户沙田镇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及管理公司,专项资金按照其首期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上限为30万元。
6.设立科技普及专项资金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普及工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科普阵地、科普(学)教育示范区(基地)、科普(学)教育示范学校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东莞市创客培育中心、东莞市创客培育学校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市级重大科普活动项目和一般科普活动项目评审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共建的科技服务站,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7. 设立节能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绿色低碳工作,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绿色工厂评定、绿色工业园区评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定、节能技改等绿色低碳节能工作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1)绿色制造评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业园区认定的园区,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无废企业”典型案例称号的园区、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认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重点用水园区、企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的园区、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级节水标杆认定的园区奖励25万元;对获得省级节水标杆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单位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对开展变压器能效提升、中央空调能源管理系统及节能技术推广、锅炉节能减排改造等单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进行奖励,按市财政补贴额度1:0.5配套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此专项资助的总上限为30万元。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取得发改部门备案且经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资助,对装机容量超过100KW(含)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等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2万元;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项目装机容量在15KW(含)以上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00元。同一产权仅限申请一次。
8.设立数字化和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
(1)支持企业推动数字化项目申报,对通过市工信局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数字化、自动化改造专项,并完成现场验收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5000元;对成功获得市财政资助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项目额度1:0.5进行配套资助,完成验收资助与配套资助不能同时申请,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此专项资助的总上限为30万元。
(2)支持项目纳统。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顺利纳统的工业企业,经统计部门核定当年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完成项目备案证总投资占比超过30%的,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
(3)支持信息化项目申报。对开展两化融合应用项目、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工业设计转化成果项目、重点工业设计机构项目、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项目额度1:0.5进行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此专项资助的总上限为30万元。
(4)支持树立数字化转型标杆。对获得“灯塔工厂”、工信部认定的“数字领航”企业、5G工厂,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9.设立企业成长发展专项资金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创新型(瞪羚、百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战略部署。
(1)支持企业申报创新型(瞪羚、百强)企业。对经市科技局核查后在市局门户网上公示培育入库的创新型(瞪羚、百强)企业,奖励1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创新型(瞪羚)企业,奖励5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创新型(百强)企业,奖励10万元。
(2)支持企业申报大型骨干企业。对被认定为省级大型骨干企业的,奖励30万元。
(3)支持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实施认定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奖励5万元。企业后续提升晋级,成功认定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并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按照通过认定等级补足奖励差额;对获得国家、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4)支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名录的规模以上工业或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规上服务企业,奖励5万元。
10.设立物流仓储产业升级专项资金
(1)培育承租仓储业壮大发展。承租仓储企业中,成立新独立法人公司(含央企所属分公司)且从事批发业务企业,年营业收入每增加10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增加值率大于2%(含)的,给予双倍奖励。在镇内已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含央企所属分公司)且从事成品油及化学品等贸易的,年营业收入在不低于上一年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增加值率大于2%(含)的,给予双倍奖励。
(2)培育供应链壮大发展。供应链贸易商成立新独立法人公司(含央企所属分公司)并从事批发业务的,年营业收入每增加5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增加值率大于2%(含)的,给予双倍奖励。
(3)培育企业壮大发展。当前在镇内已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含央企所属分公司)且从事批发(非成品油及化学品)或快递业务,年营业收入在不低于上一年基础上,每增加5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增加值率大于2%(含)的,给予双倍奖励;在三年攻坚期内在镇内成立新独立法人公司(含央企所属分公司)且从事批发业务,年营业收入每增加10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增加值率大于2%(含)的,给予双倍奖励。
上述3个培育奖励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给予发放:效益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不纳入奖励范围;企业通过剥离现有业务,让其他公司在镇内从事相关业务且申请补助的,一经发现,终止该企业申请资格,并追回已发放奖励金;对企业成长进行持续性考核,对拿到奖励资金后两年内将业务迁出或关停销售的,按比例追回奖励金。
(二)市场开拓专项板块
11.支持市场开拓发展专项资金
(1)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级、区域性、行业性展会,每个境内展会奖励5000元,每个境外展会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此专项奖励上限为5万元。
(2)鼓励企业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企业租用网络平台宣传推广产品,拓展销售渠道的,给予租用网络平台服务费的30%奖励,每个平台奖励上限为3000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此专项奖励上限为1万元。
12.设立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
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每制定一项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企业产品标准,奖励1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团体)标准,奖励1万元,每参与一项联盟(团体)标准的,奖励2000元;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万元,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的,奖励5000元;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1万元,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的,奖励5000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2万元,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的,奖励1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5万元,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的,奖励1万元。
(三)人才发展专项板块
13.设立科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
(1)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2)经国家、省、市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上述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东莞,且与我镇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两院院士补贴50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补贴20万元;教授(正高级)补贴15万元;博士研究生补贴10万元;硕士研究生和第2项的人才补贴为3万元。根据“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本专项补贴与市、镇人社等部门的同类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14.设立科技团队引进专项资金
(1)对引进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按照市财政补贴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对于落户沙田镇的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生活补贴。
(2)对引进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要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落户沙田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生活补贴。
(四)人工智能发展专项板块
15.设立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专项资金
(1)支持企业高水平建设人工智能算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大模型中心,探索设立智算中心能耗指标资源池,强化智算中心负荷需求核定和绿色能源供给,支持企业、运营商等新建、改建智算中心。对制造企业、软信企业、高校院所等通过人工智能算力服务平台租用市内外智算资源的,每年度按不超过实际服务额的30%(含)奖励30万元。
(2)鼓励企业、运营商等开发场景驱动、技术兼容、标准互通的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加快汇聚“ 8+8+4”重点产业链高价值工业数据。支持企业数据要素“首评估、首入表、首开放”,对主导制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数据要素标准的,分别奖励 20万元、 1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或主导修订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数据要素标准,分别奖励3万元、 2万元、1万元。
(3)支持企业、运营商、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基于模型即服务( MaaS)模式,建设工业垂直领域模型算法超市,为工业企业提供选模型、改模型、用模型等“开箱即用”服务。对企业利用通过备案的大模型底座框架进行二次开发和应用推广,奖励20万元;对企业利用“两高”(高精准度、高稳定性)工业小模型、工业APP或工业智能体进行开发和应用推广的,奖励10万元。
16.设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专项资金
(1)支持打造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鼓励企业建设机器人应用示范工厂、智能车间。对纳入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企业,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智能车间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2)支持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加快部署边端智算节点,全面提高“大模型 +小模型”在智能制造场景的渗透率。对投入部署边端智算节点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数字化转型程度较高的制造企业,按不超过投入额的30%(含)奖励 30万元。
(3)支持打造智能机器人重点产业园区,对经认定的省级、市级智能机器人特色产业园,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五)“科技沙田”配套专项资金
17.设立“科技沙田”配套专项资金。企事业单位获得市级相关部门奖励且不属于上述16个专项,可根据市财政对项目奖励或配套的经费额度(涉及市镇共同出资的除外),按照1:0.3的比例配套奖励,单个项目配套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三、实施“科技沙田”专项资金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建设科技强镇的组织领导,建立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工作机制。
成立“科技沙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镇长担任,其余副组长由分管经发、党政、投资促进、生态环境、住建、规划、房管、财政、党建、教育、宣传、农业、团委、工会、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管、人社、税务、城市更新、文化服务、城管、综合保税、立沙岛综合事务等工作的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担任,小组成员由以上部门负责人及各村(社区)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发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经发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指定一名分管科技的专职干部,负责协调落实本村(社区)的科技工作,做好相关科技项目计划、创新资金、企业认定等的申报立项及科普宣传等工作。
(二)加大“科技沙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切实提高科技工作综合服务水平。
1.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沙田视频号、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宣传报道,各部门在各自的网站或公众号上,在有关场所进行宣传推介。
2.简化办事程序。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优先协助企业办理相关项目申报业务,对于一些前置审批手续,尽可能简化,设立“科技沙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协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3.落实税务政策。税务部门要设立专人协助解决企业申报项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税务问题,并落实好国家、省、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退税、抵税、免税等相关工作。
4.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公安、经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侵权、仿冒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规定及说明
(一)企业按照本方案获得的资助、配套、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等,并纳入相应的财务项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奖励资金。
(二)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1.项目申报单位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失信惩戒方面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3.属于规模以上企业,应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即国家一套表里面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和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而未如实填报,或填报后经市统计部门审核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
4.因逾期未按要求足额退回财政资金,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被相关资金主管部门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限制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5.项目申报单位存在欠缴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实行期间的路桥年票费的情形,可暂时保留申报奖励资助资格,待缴清路桥年票费用再予以奖励资助。奖励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三个月,逾期未缴纳的不再予以奖励资助。
(三)同一项目既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又属于本方案设立的17个专项资金内的项目的,只能按本方案专项资金规定的金额进行奖补,不能同时享受镇1:0.3比例配套资助.申请截止时间可参照获得项目的文件下达时间,或市级财政部门拨付资助的通知时间。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两个或以上称号或认定的,已按同类营业收入考核,并获得市财政奖励资金的,镇财政只对最高级别的称号或认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拨付奖励资金,企业获得称号或认定期届满后重新认定的,只表彰,不再奖励,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四)本方案由“科技沙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再作执行。
(五)本方案自2025年7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之日期间的科技项目财政资助或配套参照本方案实施。沙田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方案执行。《“科技沙田”工程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沙府〔2023〕8号)同时废止。